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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採購管理的制度規範

國有企業採購屬於風險易發點,實踐中採購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形式。招標形式採購,國企適用《招標投標法》;非招標形式的採購,國企沒有法律法規層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團內部制度的約束。

國有企業採購管理的制度規範

一、國企適用《招標投標法》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招標投標法》的招標人是依照該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屬於該法規定的招標人,招標投標活動要受到該法約束。

《政府採購法》的採購人僅限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有企業顯然不是該法規定的採購人,國有企業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的約束。

二、《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對國企的規制

(一)《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2條規定了“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第3條規定了“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第4條規定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也就是國企工程建設項目都屬於“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

第5條規定了“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

第7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相比,山西省的規定在各種項目範圍上略有差異,在各種項目的數額上一致。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對國企招投標無影響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規定了“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並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山西省住建廳《關於做好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規定了“一、改革建築工程招投標監管方式。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住建部意見精神,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建築工程項目發包方式。改革建築工程招投標監管方式,對非國有資金投資建築工程項目實行事後備案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報建時明確發包方式並對自主選擇的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國企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屬於“國有資金投資建築工程項目”,其發包方式並未調整,不實行事後備案監督管理。

四、國資監管制度中有關採購的規定

《國有工業企業物資採購管理暫行規定》目前已失效;《關於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採購管理的若干規定》僅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有一些省份頒佈了相應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業招標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國有非金融企業的`採購管理,目前散見於各種國企監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從責任追究的角度來闡述的。國有企業領導從預防風險考慮,按照上級國資監管部門或上級集團頒佈的制度執行即可。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2、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3、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5、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並採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等。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

健全涉及財務、採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進一步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併購、物資採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案件。

(三)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在企業採購產品、服務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未按照規定訂立合同的;

2、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3、未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支付預付款項的;

4、採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

5、採購標的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6、虛報、瞞報物資(勞務)採購價格的;

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進行違規採購的;

8、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五)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

第五條 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3、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6、通過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方式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中標的。

(六)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嚴禁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第三條所列親屬及其他親屬或關係密切的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5、為其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採購、加工製作等方面的招投標業務。

(七)山西省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重點關注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

1、對外投資、擔保、大額採購、改組改制、融資上市、兼併破產等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經濟決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