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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比賽新的規則

跆拳道3.22W

跆拳道競賽有嚴格規則,關於比賽得分,也關於判罰尺度,需要大家遵守。下面是跆拳道比賽新的規則,歡迎閲讀瞭解。

跆拳道比賽新的規則

得分分值

(一)使用有效拳的技術擊打軀幹得分部位得1分;

(二)使用有效踢擊技術擊打軀幹部位得2分;

(三)使用有效旋轉踢技術擊打軀幹部位得3分;

(四)使用有效踢擊技術擊打頭部得3分;

(五)使用有效旋轉踢技術擊打頭部得4分;

(六)被判罰1個“扣分”則給對方加1分。

犯規行為與判罰

取消“警告”判罰,所有犯規行為均被判罰“扣分”。

(一)越出邊界線;

(二)倒地;

執裁指導:幾種倒地情況的識別及判罰

1、被有效技術重擊後倒地,主裁判讀秒,讀秒後主裁判暫停比賽,判罰倒地;

2、雙方選手無技術動作,因身體碰撞雙方倒地,主裁判不做判罰(主裁需做無效手勢);

3、因對方犯規行為造成的倒地,判罰犯規方;

4、未阻礙對方進攻的前提下,手推對方致其倒地,判罰到地方;

5、雙方選手均使用有效技術動作,一方倒地,判罰倒地方,雙方倒地,判雙方。

(三)迴避或拖延比賽;

迴避比賽的三種表現形式:

1.後撤(包括轉身加後撤)

1.1 後撤3步停下,雙方均無技術動作,後撤選手被判罰;

1.2 後撤3步接技術動作,可不判罰;

1.3 後撤3步時對方做技術動作並接觸上後撤選手,可不判罰。

2.背逃

2.1背向對手,彎腰躲避,判罰;

2.2面向對手,彎腰防守,可不判罰。

3. 繞場撤步

3.1主裁判員判斷選手有躲避進攻的意圖,判罰;

3.2主裁判員判斷選手沒有躲避進攻,而是積極防守,不判罰。

(四)抓或推對方運動員

1.“抓”的行為包括抓、摟、夾抱等犯規行為;

1.1通過抓的犯規行為,來完成動作獲利為目的,判罰;

1.2摟:單手或雙手伸過對方身體腋下,判罰;

1.3夾抱:雙手搭壓在對方肩部以上時,判罰,無需分辨是否有意圖阻擋對方進攻;雙方均貼靠並藉此休息時,主裁判員等待2-3秒後發出“分開”口令,不判罰;

2. “推”的行為包括將對方運動員推出邊界線(邊界線以內,進攻方使用“推+踢”的技術動作,另一方出界時,根據出界和踢擊技術接觸身體的先後進行判斷,若出界在先,判罰主動推人一方,若接觸身體在先,判罰出界一方);“推”還指為了阻礙對方運動員進攻技術而故意推對方運動員;

如果雙方選手距離邊界線較遠,主裁判斷出界一方是故意佯裝被推出界,則判罰出界方,手勢為“出界”。

2.1 為阻礙對手的進攻,一手推、一手抓,判罰;

2.2 用身體、拳、掌推無進攻動作的運動員,不判罰。

(五)為阻礙對方運動員進攻而提腿阻擋,踢對方運動員腿部;或控腿超過3秒;或有意圖使用側踢或推踢技術踢擊(未接觸)對方腰部以下部位的行為,都將被判罰。

執裁指導:

1.提腿時腳的高度超過對方護具下沿,控腿或空擊3秒以內腳落地,不判罰;

2.提腿時腳的高度超過對方護具下沿第3秒時,和對方腰部以上部位有接觸,不判罰,沒有接觸,判罰;

3.提腿時膝關節超過腰部,且在落地前腳未超過對方護具下沿,將被判罰,但腳落地後有連續進攻或帶有步法連接的組合技術動作(高度超過對方護具下沿),將不判罰;

4.與對方運動員的進攻行為沒有關聯的假動作或技術前導提腿,且膝關節未達到腰部高度,不判罰;

5.雙方正常(一次發力)使用技術動作並均超過對方護具下沿時造成腿部碰撞,不判罰,若因碰撞倒地,判罰倒地一方;

6.一方先使用技術動作後另一方提腿阻擋,提腿阻擋被判罰;提腿阻擋後得分,判罰並抹分;

(六)故意踢擊對方腰部以下部位;

1.雙方運動員均使用技術動作交手回合中踢到腰部以下,不判罰,若連續出現,可視為故意行為,判罰;

2.使用雙飛技術動作,第一腿技術接觸到腰部以下,第二腿技術得分時,主裁判員根據第一腿輕重程度以及是否有蓄意犯規動機來判斷是否給予判罰,若判罰應抹去犯規後的相應得分。

(七)“分開”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

1.每局比賽開始前的攻擊對方運動員也適用於本條;

2.根據運動員動作的連續性進性判斷,有蓄意攻擊行為,判罰,明顯的故意攻擊行為即使未接觸到對手,也應判罰。

(八)用手攻擊對方運動員頭部;

因對方運動員身體下潛位移而造成的擊打頭部,不判罰。

(九)用膝部頂撞或攻擊對方運動員;

(十)攻擊倒地的運動員;

(十一)運動員或教練員的不良言行。如:不服從主裁判員判罰;對技術官員的判罰進行不恰當的抗議行為;對比賽結果有不恰當的干擾、影響行為;挑釁或侮辱對方運動員或教練員;非註冊隊醫或其他運動隊官員坐在醫生席位;運動員或教練員有其它嚴重的不良行為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犯規敗

(一)當一名運動員被判罰10個“扣分”時,主裁判員判其“犯規敗”;

(二)因一方運動員犯規行為造成的受傷,計時一分鐘後受傷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則判犯規運動員“犯規敗”,偽裝受傷行為除外;

執裁指導:犯規行為造成的受傷出現時,主裁判在“計時”口令發出後認定有偽裝受傷的行為,主裁判發出“stand up”口令,3次口令後選手仍繼續裝傷,主裁判可判罰“扣分”,並判其“犯規敗”;

(三)運動員不服從主裁判員3次“stand up”指令,主裁判員可直接判其“犯規敗”;

(四)運動員或教練員拒絕服從主裁判員指令,或拒絕執行比賽規則,或有包括不恰當抗議行為在內的'嚴重不良言行時,主裁判可判其“犯規敗”。

加時賽和優勢判定

(一)3局比賽結束後雙方比分相同,則進行第4局加時賽,時間為1分鐘;

(二)加時賽中,先得分方選手獲勝,或一方選手被判罰2個“扣分”時,對方選手獲勝;

(三)加時賽結束時雙方均未得分,依據下列順序判定獲勝方:

1.第4局加時賽中電子護具感應擊打次數多的一方獲勝(犯規行為後的擊打不計入次數);

2.如果擊打次數相同,則前3局比賽中獲勝局數多的一方獲勝;

3.上述條件仍相同時,整場4局比賽中被判罰“扣分”少的一方獲勝;

4.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臨場裁判員進行優勢判定。

分差勝

(一)分差勝的分差值為“20分”;

(二)半決賽和決賽不使用分差勝。

即時錄像審議

每場比賽雙方各有一次即時錄像審議配額。

比賽時臨場教練員可對以下行為進行錄像審議,錄像審議委員原則上在30秒內做出裁決。教練員提出的問題不屬於以下錄像審議條款的,審議委員維持主裁判的原判。

(一)針對犯規的判罰

1. 針對對方運動員的犯規判罰:

1)倒地;(僅含阻礙對方選手進攻而故意推對方倒地,關聯裁決)

2)越出邊界線;(僅含故意推對方出界,關聯裁決)

3)“分開”口令後攻擊對方運動員;(裁決依據主裁判員“分開”手勢伸直和進攻選手的腳離開地面的先後)

4)攻擊倒地的運動員;(裁決依據倒地選手除雙腳外身體第三點接觸地面和攻擊選手的腳接觸倒地選手身體的先後)

5)主裁判員判罰犯規行為後的漏減分和主裁判員取消判罰後的得分有效。

2.針對我方運動員的任何判罰。

執裁指導:針對一方運動員的倒地和出界判罰,可審議關聯情況,若因對方犯規導致的倒地或出界,審議成功,主裁判應取消“扣分”,並給對方選手“扣分”;

(二)旋轉踢技術未加分或非旋轉踢技術加分;

(三)電子護具故障或記錄台記分錯誤;

(四)比賽時間錯誤

1.主裁判員發出“分開”口令時,記錄台時間未停,可錄像審議,時間調回到主裁判員發出口令時;

2.主裁判員發出“繼續”比賽口令時,記錄台時間未開始,此期間若出現運動員無法繼續比賽的情況,如“擊倒”或“受傷”不能比賽,則按競賽規則處理;其它情況,此期間出現的判罰和得分均無效,計時開始,比賽繼續進行。

(五)對於擊打面部的錄像審議不予受理;

執裁指導:如果主裁判員認為一方運動員被踢擊技術擊中頭部而站立不穩或被擊倒,並開始讀秒,但電子頭盔未確認此次得分時,主裁判員應提出錄像審議申請,審議委員進行裁決。

(六)當比賽中出現明顯錯誤,且教練員失去審議資格的情況下,技術代表或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要求主裁判員提請錄像審議,審議委員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