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也叫做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不得主張異議條款。保險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復效之日起,經過一定的時間,一般為1年,或者2年,保險合同的相應條款,成為不可爭議的條款。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或申請復效時違反告知義務而主張合同無效。這是人身保險合同常見條款之一。
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人壽保險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或申請復效時,必須對所保危險履行告知義務,如果因故意,或者過失對所保危險作不實的説明,沒有説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可以在上述規定時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即使在此期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亦不影響解約權力的行使。無需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甚至可以不返還已經收受的保險費。
不過保險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權力受時間的限制,一般來説,保險公司必須知悉有解除原因之日起,1個月內行使解除權。經過1個月尚無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權便自行消滅。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復效日起經過2年,合同已成為不可爭議,保險公司也就失卻合同的解除權。
設立解除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投機取巧,防止投保人故意隱瞞危險情況,使不符合可保條件的被保險人通過保險,騙取保險金,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人壽保險屬於中、長期的合同,如果保險公司在合同長期持續期間始終擁有這種解除權,將影響投保人的正當利益。過多的行使解除權,將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權利被任意剝奪。原來符合可保條件的被保險人,可能因時間延繼續情況發生變化,身體健康狀況衰退,在最需取得保險保障的時候,保險人如藉口投保時告知不實而行使解除權,將使投保人履行多年的義務付諸流水,而且還喪失了再度保險的機會。如果當被保險人在合同持續期間死亡,保險公司藉口告知不實而行使解除權,將使受益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故,對解除權有時間上的限制,以保護投保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把可爭議的時間限定為1年或兩年,也可以促使保險人認真及時行使權利,加強業務管理,提高工作質量。保險公司就應該在"可爭議期間"內,抓緊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進行復查。
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看這個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或變效時,違反告知義務,經過2年仍未發生保險事故,可以認為:沒有據實告知事項的存在與否,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
退一步講,經過兩年以後,再來調查過去的告知真實與否,也有一定的難度。如果是在被保險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要證實當時的實際情況,也脱離實際情況。保險公司是一個營利性質的公司,不是偵察機關。兩年後的不可爭或不可抗辯的規定,可以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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