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保險公估人考試輔導:個人健康保險常用條款
個人健康保險常用主要條款如下:
(一)續保條款
個人健康保險續保條款描述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人有權拒絕續保或者有權解除健康保險單的環境因素或條件;二是保險人增加健康保險單的保險費的權利。個人醫療費用保險和個人收入保障保險,可以根據這些保險單所包含的續保條款進行分類。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保單、不可撤消個人健康保險保單,以及有條件續保個人健康保險保單等,均是以保險單所包含的續保條款為基礎進行分類的。
(二)寬限期條款
個人健康保險的寬限期條款是指投保人如沒有按時繳納續期保險費,保險人給予一定時間的寬限。
(三)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是指投保人在由於未繳納保險費停效以後的一段時間內,有權申請並與保險人達成復效協議,保險人恢復保險單效力的一種條款。
(四)等待期或觀察期或事先存在條件條款
等待期或觀察期條款是指健康保險合同生效一段時間後,或者説被保險人已經由健康保險保單保障了一段時間後,保險人才對被保險人事先存,在的條件履行保險賠付責任。事先存在的條件在個人健康保險中通常被定義為發生的'傷殘,或者第一次出現的疾病,或者健康保險單簽約前且並未在保險單中給予披露的事件等。
(五)不可抗辯條款
很多健康保險保單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單包含不可抗辯條款,其含義是指健康保險單在生效一段時期後,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誤告是欺詐性的,否則保險人不能用保單中的實質性誤告為由解除保險單或拒絕賠付。
不可抗辯期通常的規定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與事先存在條件條款或等待期條款有聯繫,也有區別,兩者常常配合使用。
(六)索賠條款
二、團體健康保險的常用條款
(一)轉化條款
轉化條款主要是對醫療費用保險而言的。
(二)事先存在條件或等待期或觀察期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與個人健康保險的事先存在條件條款定義本身是類似的,兩者規定這一條款都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的逆選擇或道德風險。
(三)調整保險金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中規定調整保險金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當受到不止一個團體健康保險單保障時,通過調整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使得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不超過他的實際發生的損失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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