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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經紀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

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經紀人

具體地説,保險經紀公司針對客户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户提供專業的保險 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簽訂委託協議後,由保險經紀公司組織市場詢價或招投標,選擇綜合承保條件最優越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維護客户的利益,爭取對客户的最大優惠。此外,保險經紀人還協助客户制定保險以外的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經紀公司是國內外保險市場所公認的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

保險經紀人通過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投保人索賠並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等諮詢服務,使投保人充分認識到經營中自身存在的風險,並參考保險經紀人提供的全面的專業化的保險建議,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風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轉移,達到以最合理的保險支出獲得最大的風險保障,降低和穩固了經營中的風險管理成本,保證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另外,因為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最終還是要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保險經紀公司業務量的增加會引起保險公司整體業務量的增加,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的展業費用;在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把保險公司的再保份額順利的推銷出去,消除了保險公司分保難的憂慮,大大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而且保險經紀人代為辦理保險事務,減少了被保險人因不瞭解保險知識而在索賠時給保險人帶來的不必要的索賠糾紛,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

因此,保險經紀人的產生不管是對投保人還是對保險公司都是有利的,她的產生是保險市場不斷完善的.結果。

  經營業務

1、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損或風險評估以及風險管理諮詢服務。通過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以上專門服務,可以使被保險人的防災工作、風險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較低的費率獲得保障利益;

2、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方案的選擇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被保險人自己通常不能勝任,保險經紀人就可以以其專業素質,根據保險標的情況和保險公司的承保情況,為投保人擬訂最佳投保方案,代為辦理投保手續;

3、在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和損失的情況下,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辦檢驗、索賠;

4、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5、再保險經紀人憑藉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為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尋找合適的買(賣)方,安排國內分入、分出業務或者安排國際分入、分出業務;

6、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的其他業務。

保險經紀人有嚴格的執業規則,世界各國對其都實行嚴格的執業管理。我國《保險法》規定,因保險經紀公司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區別

(1)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訂保險合同,而保險代理人則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

(2)保險經紀人雖然也像保險代理人一樣,向保險人收取佣金,如為投保人提供保險諮詢、充當顧問時。

(3)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的行為,對保險人無約束力,即法律上不視為保險人已經收到,被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業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在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約束力。此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後,即使實際尚未交付給保險人,在法律上則視為保險人已收到。

(4)保險經紀人的業務範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如受保險人的委託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甚至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諮詢服務。 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出台,但國內保險業務中並未實行保險經紀人制度,不過在國際保險業務中卻時常接受國外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着根本的區別:

  二者具體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户委託,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户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對穩定的中高端消費人羣及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個人。

4、法律上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户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係,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户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户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係,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保險困惑

目前,儘管保險對我們每個家庭的意義重大,但是在目前的中國市場上,購買保險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在考慮購買保險的時候,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困惑:保險公司數量多,誰最好?保險產品種類繁多,該買什麼?代理人各説各話,該相信誰?保險條款複雜繁瑣,該如何解讀?產品費率計算複雜,怎麼買才合算?如何確定需要多少保障,怎麼計算?等等。

首先看保險公司。截至到2004年12月,中國壽險市場已經由1988年的一家壟斷局面,發展到擁有10家中資保險公司和27家外資保險公司。隨着政策監管制度的日趨放開,還有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排隊等待進入中國壽險市場。競爭的加劇提供給了消費者更多的挑選餘地,但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在選擇時的困難。

再來看壽險產品。我們將壽險產品劃分為六大需求類別:意外險、保障險、健康險、養老險、子女險和投資/儲蓄險,在六大需求類別下,根據產品的具體保障功能的差異,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十三大產品類別。壽險產品種類繁多、功能價格千差萬別,條款繁瑣複雜、難以理解,使得消費者在選擇上存在困難。

最後,消費者對現有的代理人銷售隊伍存在着諸多不滿。絕大部分的代理人銷售隊伍平均只熟悉2-3個保險產品,專業素質的不足使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誤導和欺騙行為,採取利益驅動、產品導向的推銷方式,而不是客户需求導向的銷售方式,這種做法使消費者產生了普遍的不滿和信任危機。

例如:在我們的市場調研中,一位來自北京的中高端客户對給他推銷保險的業務員的評價是:“他也不管我怎麼想,翻來覆去就是講那個產品怎麼好,不停地讓我買,這讓我很反感”;另一位客户説:“我找了幾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幫我比較,產品一樣,結論不一樣,我越比越胡塗,越比越不敢買”;而一位來自廣州的中高端客户則説:“能夠真正站在我的角度為我考慮的業務員才是真正好的業務員”。

現有銷售隊伍的不專業性,同樣也給已經購買過保險的消費者帶來了很多困惑和疑問。舉一個例子:在明亞的客户中,有一位高端客户叫姚先生,他是IT公司的CEO,年收入過百萬,是三口之家的家庭支柱。姚先生是一位非常具有保險意識的優秀客户,在認識明亞之前,他就曾經先後接觸過多家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並且先後購買了多達7個保險產品,年交保費數萬元。而當明亞的專業保險諮詢顧問對姚先生購買的保險進行診斷後,發現:首先是產品結構方面不合理,表現在重要保障額度不夠,同時產品之間保障功能重疊嚴重;另外具體的產品選擇方面也存在不合理,表現在產品的保障功能不滿足需要或者性價比不是最優。姚先生説:“我知道自己需要保險,所以找了不少業務員,也買了不少產品,可是到底買得好不好、夠不夠?我一直搞不清楚。現在看起來,我花了很多錢,但沒買到最需要、最適合自己的保險”。

總的來説,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存在的諸多問題,其實從根本上揭示了一個必然規律:壽險銷售方式必將從產品導向的推銷方式,變革為需求導向的諮詢服務方式,從而為消費者創造真正價值。這是每個行業的必然規律,保險行業也是如此。在行業發展的初期,供給方佔據壟斷地位,消費者處於被動地位,沒有更多的選擇餘地;隨着行業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主動權逐漸從保險公司過渡到消費者手中,因此,也只有真正從客户需求出發的諮詢服務模式才是真正長遠有效的銷售方式。

而在這種銷售方式的變革過程中,保險經紀人是體現客户需求導向的最佳人選。和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經紀人在價值定位上存在根本的優勢。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推銷產品,而經紀人則是代表客户、從眾多保險公司的產品中挑選最滿足客户需求的保險方案,同時協助客户向保險公司獲取服務。國際保險市場的經驗表明,保險經紀人是成熟保險市場中舉足輕重的主導銷售渠道,而受到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這一新興渠道在中國保險市場上飛速發展的時代已經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