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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從業考試輔導:保險原理

經紀人2.29W

  (一)危險的概念與特徵

保險經紀人從業考試輔導:保險原理

危險:是指能給人類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失的不確定的可能性,以及能夠造成這種損失的各種現象和事件. 危險的特徵是: 1,客觀性.危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不確定性.危險可能發生與不可能不發生是一種隨機現象. 3,危害性.即任何危險的發生都會帶來災難.

  (二)危險的分類

1,依據損失發生的原因可分為 自然危險:是指由於自然因素或物理現象所帶來的實質性的危險.如雷擊,風暴,洪水,地震,海嘯等. 社會危險:是指基於人類社會集團,階級,國家的行為而產生的危險,如罷工,戰爭等. 經濟危險:是指在社會經濟規律作用中產生的危險,如價格下降,產量減少,股價下跌等. 保險的保障範圍主要是自然危險和社會危險.不含經濟危險.

2,依據危險是否必然會發生可分為 純粹危險:是指一種必然的危險,當危險發生時,只會給人們帶來損失而無利可圖的危險,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均屬於純粹危險.純粹危險都可以用保險的辦法來處理. 投機危險:也稱機遇性危險,是一種可能的,法律上的危險,稱風險更合適. 投機危險是指可能給人們造成損失,也可能帶來利益的危險,市場經濟中的股票,期貨交易即是,這種危險一般不會直接引起物質財富的徹底毀損,因而,不為現代保險業作為保險的對象.來源:考試大

3,依據危險所致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 財產危險:是指能給企業,事業單位,家庭,個人及公司等所有,依法佔有,或保管的財產造成毀損,滅失或貶值的危險. 責任危險:指對於他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和身體傷害,在法律上負有賠償責任的危險,或指因某一法律行為的發生而導致當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如交通工具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等. 人身危險:主要是指人的生老病死,人的身體的損害而遭到的風險.

  (三)保險的內涵

保險是用匯集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或因人身傷亡,健康等原因給予保障的經濟法律制度. 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我國保險法對保險的界定,保險的內涵僅指商業保險,不包括社會保險. 保險首先應是一種經濟制度,屬於經濟的範疇.其次,在法律上,保險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關係.保險是一種法律行為.

  (四)保險的要素

1,必須有危險存在. 2,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3,必須是多數人的結合. 4,必須建立保險基金. 5,必須訂立保險合同.

  (五)保險的分類

1,按保險實施形式劃分,分為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一種基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而舉辦的強制保險.強制保險具有四個特徵:即保險範圍的全面性;保險金額的統一性;保險責任自動產生;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法律關係. 自願保險,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是絕大多數保險業務的實施形式.來源:考試大

2,按保險標的劃分,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據此,可以將保險劃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或者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有關的事故或者事件作為保險事故的一類保險.

3,按保險人承擔責任次序分類,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 原保險,又稱為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直接承擔原始賠償責任的保險. 再保險,又稱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第二次保險. 我國《保險法》規定再保險人只能以自己承擔的部分保險業務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承保.

4,按保險保障的範圍分類,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人身保險 按照保險保障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是目前國際上通用的保險分類.其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都屬於損害賠償保險,人身保險不屬損害賠償保險,人的'生命及身體遭受災害事故所引起的經濟影響,很難用一個固定的金額來衡量,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到期,不管被保險人實際受到什麼損失,均應按照保險單上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種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對他人的財產和他人的人身損害,是由被保險人的過錯造成的來源:考試大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主要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等. 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保證被保證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一種保險類別.如果由於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權利人造成損失,則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由此可知,保證保險是實質是一種由保險人作保證人的特殊擔保.來源:考試大

5,按保險的目的劃分,可分為社會保險和普通保險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當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災難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使得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種保險險別.社會保險主要採取強制保險的形式,又稱政策性保險. 普通保險,又稱經營性保險或商業性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按照商業習慣和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經營各項保險業務的一種保險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