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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當下,我們買保險該找誰幫忙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一)代表主體 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條文註釋:

根據本條規定:

保險經紀人代表主體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基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立場和利益為客户挑選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而保險代理人代表主體是保險人,是基於保險人的立場和利益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推銷產品,這是二者根本的不同。

  (二)法律責任 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條文註釋:

按照法律規定:

保險經紀人在保險銷售、服務過程中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一旦由於自身原因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所以經紀人在銷售時與客户講解過程會追求專業,嚴謹;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由此造成的法律問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難免會造成部分業務員對自己的言行不負責任而導致誤導的出現。

  (三)業務範圍 不同

保險經紀人為客户從多家保險公司挑選保險產品,相當於招標人,協助客户向保險公司獲取服務,爭取利益(比如:理賠和核保方面,可以以機構的力量向保險公司爭取更多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保險代理人只能銷售所代理保險公司的產品。

  (四)銷售方式 不同

保險經紀人向客户提供保險諮詢服務,是團隊服務的形式,提供的服務專業程度更高,也更全面。

保險代理人的銷售方式通過個人銷售行為來推銷保險產品。

保險經紀人是體現客户需求導向的最佳人選,和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經紀人在價值定位上存在根本優勢。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推銷產品,經紀人則是代表客户從眾多的保險公司的產品中挑選最滿足客户需求的保險方案,同事協助客户向保險公司獲取服務。國際保險市場的經驗表明,保險經紀人是成熟保險市場中舉足輕重的主導銷售渠道,而受到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這一新興渠道在中國保險市場上飛速發展的時代來臨。


標籤:代理人 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