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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經紀人保險合同的考試輔導

導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保險經紀人保險合同的考試輔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保險經紀人保險合同的考試輔導

  一、保險無效合同

(一)無效保險合同 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保險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屬於無效保險合同. 所謂無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二)無效保險合同特徵

1.具有違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來源:考試大

3,自始無效

(三)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 自願訂立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又叫投保與承保.

1,投保 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確定的,明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險要求.投保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 投保人要有締約能力. 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承保 承保是保險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約的行為.承保為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構成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保險合同成立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四)保險合同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五)保險責任開始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 2,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3,暫保單 4,其他書面協議

  三、保險經紀人的`佣金支付標準

保險經紀人是以收取佣金為報酬的,各國保險法規對經紀人佣金的規定各有不同。

在英國,監管機關不規定佣金率的幅度,佣金率是由保險入和經紀人自行協商確定的。為了維護客户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要求瞭解保險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當告知投保人。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其主要方式包括按照保險費比例收取佣金和按照賠付率收取利潤分享佣金。

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收取經紀佣金,其報酬收入與服務內容緊密相連。如果保險經紀公司應投保人要求代為辦理投保手續,則可從保險公司處收取佣金,但不能就訂立保險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收取報酬;如果為被保險人代辦索賠等手續,應由被保險人支付佣金;如果向客户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則由客户支付諮詢費,保險經紀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佣金標準。

  四、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投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保險人負有危險負擔的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合同到期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合同之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因此該合同為雙務合同。

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給付義務,由於當事人各方均負給付義務,因而既是雙務合同,亦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不得為無償合同,是由保險制度之特性所決定的,保險制度乃危險共同團體共同承擔風險的制度,因而保險合同中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並非絕對自由,若保險合同得為無償,則危險共同團體籌集資金不足,最終會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保險合同不得以無償形式訂立。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由此看來,我國《保險法》確定保險合同屬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4、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的合同

因保險的宗旨在於互助共濟,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客體通常為投保人掌握,保險人對於保險客體的狀況往往較難詳細調查,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決定其所負擔的責任.此外,保險事故發生與否與投保人是否竭盡保險義務密切相關,所以,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高於一般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給付義務,取決於合同成立後偶然事件的發生.保險合同的目的在於使保險人在特定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種。

/6、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稱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擬好合同條款,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協商餘地,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及費率是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或保險人擬定並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除特殊險種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須接受這些基本條款,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是由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所決定的,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越來越複雜,同時保險人每年簽發的保險合同數以千萬計,因而不得不簡化手續,使保險合同逐漸走向技術化,定型化和標準化.正是由於保險合同附合性的特徵,因而需適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