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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出納實操知識:税務稽查補繳所得税

企業接受税務稽查補繳所得税税款在賬務處理方面應注意什麼問題?有的企業將接受税務稽查補繳的所得税税款計入補繳當期的“營業外支出”賬户,從而減少了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這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户進行處理,下面舉例説明:

會計出納實操知識:税務稽查補繳所得税

〔例〕A公司連年盈利,税務稽查局完成了對其上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情況的稽查,共查補所得税900萬元。A公司及時補繳了税款,同時進行了以下賬務處理:

①借:營業外支出  900萬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900萬

②借: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900萬

貸:銀行存款 900萬

A公司進行年末賬務處理(不考慮盈餘公積)時,

③借:本年利潤  900萬

貸:營業外支出  900萬

在進行企業所得税預繳和彙算清繳時,A公司沒有將補繳的900萬元的所得税税款進行納税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知,補繳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税,雖然在補繳當年支付了税款,但卻是對以前年度納税義務的履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它不屬於補繳年度的費用,不能在補繳年度進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補繳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計入當期損益。因此A公司的税務和賬務處理是錯誤的。

A公司對補繳税款的錯誤的賬務處理使得其補繳年度的會計利潤減少900萬元,並最終少繳企業所得税900萬×25%=225萬元,相當於查補入庫的企業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業。

那麼,正確的賬務和税務處理應該是怎樣的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有兩種,即追溯重述法和未來適用法。企業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具體判斷差錯的重要性,對於重要的前期差錯,以及雖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錯,應當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對於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錯,可以採用未來適用法。在例1中,補繳税款數額很大,應當判定為重要的前期差錯,採用追溯重述法進行更正。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先將須補繳的企業所得税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户:

①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00萬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900萬

實際繳納税款時:

②借: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900萬

貸:銀行存款  900萬

另外還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户結平:

③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0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00萬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税務處理方面,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A公司補繳的900萬元企業所得税應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主表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税額”中作為附列資料來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