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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務分期收款銷貨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貨是指在較長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期限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屬於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於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特點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賬務分期收款銷貨會計處理的知識,歡迎閲讀

賬務分期收款銷貨會計處理

  特點及原因

  特點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合同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而且常見的合同為擔保合同。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儘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會計處理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着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複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説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税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合同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銷貨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340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4銷售增值税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税),由於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税)。在不考慮增值税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採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為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計算過程如表1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

B=6.1%A 本金收現

C=D-B 總收現

D

銷售日 80 000 0 0 0

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總 額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税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税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税。由於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税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税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税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税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税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採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現

D=E-B 總收現(含税)

E

銷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總 額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税銷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914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3359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727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51

由以上會計處理可見,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税不論一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均不影響所繳納增值税總額,也不影響每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税都更為合理。從會計處理上看,主營業務收入按公允價值在銷售時一次確認,而融資收益則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税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税分期確認,這與會計收益確認是一致的。

從會計實務上看,税務部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發票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銷售額和適用税率自動計算增值税額,按照一次確認增值税處理,則增值税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税款卻為15053元,顯然這樣的增值税發票是無法開出的。而採用分期確認增值税額方式,第一次開具的增值税發票的銷售額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開具增值税發票的銷售額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開具增值税發票的銷售額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開具增值税發票的銷售額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開具的增值税發票的銷售總額88547元,税款總計15053元,價税合計103600元,對銷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貨款,又滿足了税控系統的開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