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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户。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不得通過“保本保底”的委託理財、發行櫃枱債券等非法方式融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户。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户轉借給他人使用。

(2)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户、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3)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設立。證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户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有效的前、中、後台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4)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户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80%。

(5)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户、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事項。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的規定

1.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這類證券主要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等,這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的主要對象。

2.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以下證券:

(1)政府債券。

(2)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

(3)央行票據。

(4)金融債券。

(5)短期融資券。

(6)公司債券。

(7)中期票據。

(8)企業債券。

3.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枱交易的證券。這類證券主要是指開放式基金、證券公司理財產品等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發行,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的證券。

證券自營業務持倉規模的.要求

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淨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佔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賬户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

證券經營機構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該機構應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淨資本或淨營運資金的5%為止。

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除用於彌補證券自營買賣損失之外,只能用於形成非股票類高流動性資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保持風險意識,貫徹穩健經營方針,防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證券自營風險控制和每日風險自查制度,在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對風險狀況進行檢查。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一)禁止內幕交易

1.內幕交易。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時,嚴禁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這種交易嚴重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造成證券收益異常分配,既損害投資者利益,又破壞證券市場的穩定。

常見的內幕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1)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信息。所謂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操縱市場是指機構或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交易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目的的行為。證券公司在從事自營業務過程中不得從事操縱市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明確列示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為

其他禁止的行為包括: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將自營賬户借給他人使用;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標籤:自營 業務 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