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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考知識:證券自營

導語:證券自營是證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在證券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從事以贏利為目的並承擔相應風險的證券買賣的行為。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2017年《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必考知識:證券自營

  考點一 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與監管措施

要 點

內 容

證券自營業務

的監管措施

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如下: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户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户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l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考點二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如下:

(1)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户、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户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3)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4)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5)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6)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7)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8)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

  考點三 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户。

(2)業務隔離。

(3)明確授權。

(4)風險監控。

(5)報告制度。

  考點四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性行為

(1)禁止內幕交易。

(2)禁止操縱市場。

(3)其他禁止的行為。其內容包括:假借他人名義或以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重大利害關係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將自營賬户借給他人使用;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