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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2017

一般來説,來源於企業利潤的分紅有兩種類型,納税人針對分紅性質不同應該注意以下不同的個人所得税處理方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分紅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歡迎閲讀

分紅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2017

  企業分紅個人所得税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般來説,來源於企業利潤的分紅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比較常見的股東按股份應分配的利潤,叫紅利。股東包括企業和個人。按照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而企業分配給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應按照個人所得税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税。

另一種是企業在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之後,再將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超額利潤向勞動者進行分配,叫勞動分紅。勞動分紅形式上類似於獎金,但是與獎金有着本質的差別,獎金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超額勞動的報酬,在企業的成本中體現,而勞動分紅是源於勞動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勞動者羣體為對象,在企業的利潤中進行分配。

  納税人針對分紅性質不同應該注意以下不同的個人所得税處理方法。

由於分紅存在着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類型,個人所得税法也針對不同的兩種分紅形式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計税方式。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常見的紅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薪金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同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89號)規定,納税人一次取得屬於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可見,勞動分紅被劃為工資、薪金範疇,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税。

  案例

張某擁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17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發放的`分紅款180000元。張某是該公司的一名職工,2017年2月李某收到公司從利潤中支付的職工款項60000元。那麼,張某以股東身份獲得的分紅款180000元是紅利,李某以職工身份獲得的款項60000元應是勞動分紅。張某獲得的180000元的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税,而李某獲得的60000元的勞動分紅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税。

  紅利所得有差額計税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況下,按照《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税時也有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計税的特殊情形。《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2005〕364號)第一條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税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考慮到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如上例,假如公司用王某以股東身份應該獲得的分紅款180000元,為其購買一輛本田轎車,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王某名下,依據上述規定,王某依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不需全額納税,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

  紅利所得還有減免税的特殊情形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依照現行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對於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的,《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05〕107號)規定,可按財税〔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税政策將多扣繳的税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税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税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税,並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税〔2005〕102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税所得額;財税〔2005〕102號文件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如上例中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那麼王某在2009年2月收到的公司按股份發放的分紅款180000元,可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依照現行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另外,《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關税收問題的函》(國税函〔1994〕440號)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