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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工程審計中常見問題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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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審計中,經常遇到索賠、工期質量等問題,發包方與承包方往往各説各的道理,而一些問題又無法律、法規依據,確認起來十分棘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處理工程審計中常見問題的技巧,歡迎閲讀

處理工程審計中常見問題的技巧

  一是索賠有關問題。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但應注意,當結算生效後,承包人或發包人要求索賠的,應不予支持,除非結算協議另有約定。一句話,索賠應在結算中全面考慮。

  二是工期確定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填寫的開工時間為依據;但因故導致無法按填寫時間開工的,則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當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但當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是工程質量問題。

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有效性。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於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該約定有效。承包人在工程質量缺陷中應承擔責任的情形。

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