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註冊税務師《税法一》考點:税款徵收
一、税款徵收的概念
是指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税人應當繳納的税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税收徵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二、税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
針對賬務健全的納税人。
2.查定徵收
針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税單位或個人,由税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税款的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應税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計算應納税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徵收
是對小型個體工商户採取的一種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
由支付人在向納税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並代為繳納。
6.代收代繳
由與納税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税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税款。
7.委託代徵
是指受託的有關單位按照税務機關核發的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税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税人徵收零散税款。
三、税款徵收措施
1.由主管税務機關調整應納税額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納税調整:納税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税人,由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提示:注意程序,要按程序執法。
4.責令提供納税擔保
税務機關有根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前責令納税人限期繳納應納税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税務機關可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提示:此措施可以有效防範税款流失。
5.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務機關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而納税人拒絕提供納税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税擔保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税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6.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範圍之內。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提示:保全措施並不是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前置程序,實踐中,有可能先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然後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也有可能未採取税收保全措施,而是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7.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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