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複徵税
税務師考試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擔憂,畢竟沒有哪樣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標,就為了它奮鬥。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税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複徵税,希望能幫到大家!
【內容導航】
(一)國際重複徵税及其避免
(二)國際税收抵免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第八章34講 國際税法
【知識點】國際重複徵税
(一)國際重複徵税及其避免
要點 | 主要內容 |
國際重複徵税的概念 |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税人的同一徵税對象,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税 |
國際重複徵税的產生原因 | 具體有以下三個原因:納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各國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國行使税收管轄權的矛盾性 |
要點 | 主要內容 |
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一般方式 | 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
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基本方法 | (1)免税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徵税,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併彙總徵税,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税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税額,以此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方法 |
【例題1·單選題】國際税收中,徹底消除國際重複徵税的辦法是( )。(2009年)
A.免税法
B.税收饒讓
C.直接抵免法
D.間接抵免法
【答案】A
【例題2·多選題】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基本方法有( )。(2015年回憶版)
A.免税法
B.税收饒讓
C.抵免法
D.分國限額法
E.綜合限額法
【答案】AC
(二)國際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税法規定的適用税率計算的應納税額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税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税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
【例題】我國某納税人(在我國適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來自A國的應税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税所得80萬元,則其分國抵免限額為:
A國抵免限額=50×25%=12.5(萬元)
B國抵免限額=80×25%=20(萬元)
(2)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税所得×居住國所得税税率
【例題】某國甲納税人(在居住國適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來自A國的應税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税所得80萬元,則其綜合抵免限額為:
綜合抵免限額=(50+80)×25%=32.5(萬元)。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比較:
假定情形 | 分國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 |
跨國納税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税率高低不同 | 對居住國有利 | 對納税人有利 |
跨國納税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 對納税人有利 | 對居住國有利 |
以上例假定1:跨國納税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税率高低不同
跨國納税人(居住國税率25%) | A國經營(A國税率30%) | B國經營(B國税率20%) | |
所得額 | 5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税 | 50×30%=15萬元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50×25%=12.5萬元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税 | 12.5萬元(<15萬元)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税 | 12.5+16=28.5萬元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50+80)×25%=32.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税 | 15+16=31萬元(<32.5萬元) | ||
結論 | 綜合限額法可抵免的税額多,對納税人有利 |
假定二:跨國納税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跨國納税人(居住國税率25%) | A國經營(A國税率30%) | B國經營(B國税率20%) | |
所得額 | -6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税 | 0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0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税 | 0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税 | 16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60+80)×25%=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税 | 5萬元(<16萬元) | ||
結論 | 分國限額法可抵免的税額多,對納税人有利 |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特點及適用情況 |
直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税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之間的税收抵免 |
間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税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既適用於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於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 |
【例題·單選題】適用於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的税收抵免方法是( )。
A.逆向抵免法
B.追溯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間接抵免法
【答案】D
4.税收饒讓
税收饒讓又稱為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税收優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給予饒讓,視同已納税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税法規定補徵。
税收饒讓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例題單選題】關於國際税收抵免制度的説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直接抵免法僅適用於母、子公司之間的税收抵免
B.允許抵免額等同於抵免限額
C.税收饒讓與抵免法共同構成了避免國際重複徵税的辦法
D.抵免限額是指對跨國納税人在國外已納税款進行抵免的限度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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