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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試《卷三》考前衝選擇題20道

  一、單項選擇題

2015司法考試《卷三》考前衝選擇題20道

1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轎車開車赴宴,乙明知道甲好酒貪杯,駕駛技術不過關,但礙於情面借車給甲。甲在吃飯時遇到多年未見的老同學丙,被丙頻頻勸酒,甲喝得爛醉仍然開車回家,在行駛過程中醉得不省人事,與駕車的丁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下列關於本案的表述正確的是:

A. 甲和丁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B. 甲因為喪失意識,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C. 乙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 丙不該勸酒,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之間為過錯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據此可以判定乙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C選項正確。

《侵權責任法》第33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甲應當承擔責任。丙勸酒不能預見到未來的後果,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A. 除非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屬於新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否則,法院對該證據不組織質證

B.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遲延提交的證據,也可認定為新證據

C. 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屬於新證據

D. 在舉證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未獲得一審法院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屬於新證據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另據《民事訴訟法》第139 條關於“新的證據”的規定,A項表述正確,不選。

《民事證據規定通知》第10條就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確定了是否客觀存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標準,據此,B項表述錯誤,當選;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1條的規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據此,CD選項表述正確。不選。

3 甲與乙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不久後,兩人同居。同居期間,甲出資8000元,乙出資5000元,共同購買一台筆記本電腦。2個月後. 乙發現筆記本電腦不見了,甲告知已借給丙使 用,不久即可歸還。事實上,甲因急需用錢,將該電腦出質給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無 力還款,丙以l萬元價格將該電腦賣與丁。乙得知後,與丙、丁發生糾紛。對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夠取得該電腦的質權

B. 本案中,丙對甲所有份額能夠取得質 權,對乙所有份額不能取得質權

C. 本案中,丁能夠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質權的善意取得、動產善意取得等問題。《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乙對電腦的共有為按份共有,將電腦設定質權屬於處分行為,故應經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佔份額不足2/3,故其設質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現乙拒絕追認,故該行為無效。但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應認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額的質權,故丙能夠取得該電腦的質權。故A項正確,8項錯誤。丙取得電腦的質權後.在甲無力還款時,丙出賣電腦即為行使質權的行為,故丁經買賣合同而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系通過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4 甲受乙的委託,為乙畫了一幅肖像。雙方未就這幅畫的版權歸屬作出杓定。乙去世後,其繼承人丙將這幅畫賣給了丁。丁未經任何人同意,將這幅畫複製出售。對丁的這一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A. 丁的行為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

B.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

C. 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權

D. 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因甲、乙未就這幅畫的版權歸屬作約定,因此,其版權依法屬於甲。故丁未經甲同意而將這幅畫複製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故答案為B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