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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三卷》考前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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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試《三卷》考前試題

1.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違法的?( )

A.在一起借款糾紛中,原告張海起訴被告李河時,李河居住在甲市A區。A區法院受理案件後,李河搬到甲市D區居住,該法院知悉後將案件移送D區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區被黃玫打傷,以為黃玫居住乙市B區,而向該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乙市B區法院受理後,查明黃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區,遂將案件移送乙市C區法院

C.丙省高院規定,本省中院受理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財產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標的額為5,005萬元的案件後,向丙省高院報請審理該案

D.居住地為丁市H區的孫溪要求居住地為丁市G區的趙山依約在丁市K區履行合同。後因趙山下落不明,孫溪以趙山為被告向丁市H區法院提起違約訴訟,該法院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選項A中法院的做法違法。《民訴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這一規定,體現了管轄恆定的要求。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其中,地域管轄恆定,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變動,如管轄依被告住所地確定後,被告住所地發生了變更,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因此受到影響。選項A中,A區法院的做法違反了管轄恆定的要求。

選項B中法院的做法違法。《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可知,法院移送案件的前提是自己沒有管轄權,而在選項B中,乙市B區是該案件的侵權行為地,該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乙市B區法院不能將案件移送給乙市C區法院。

選項C中法院的做法違法。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的標準應依據最高院頒佈的司法解釋,省高院無權對此進行規定。選項C中,丙省E市中院根據丙省高院的規定來確定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的做法違法。另外,根據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規定,標的額為5,005萬元但不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應屬於中院管轄的範圍。因此,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院報請審理該案的做法違法。

選項D中法院的做法合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D中,孫溪與趙山之間的訴訟屬於違約之訴,與身份關係無關。因此,丁市H區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無管轄權。另外,根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備的條件之一是“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據此可知,丁市H區法院應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2.常年居住在Y省A縣的王某早年喪妻,獨自一人將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養大成人。大兒子王甲居住在Y省B縣,二兒子王乙居住在Y省C縣,女兒王丙居住在W省D縣。2000年以來,王某的日常生活費用主要來自大兒子王甲每月給的800元生活費。2003年12月,由於物價上漲,王某要求二兒子王乙每月也給一些生活費,但王乙以自己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穩定為由拒絕。於是,王某將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給自己贍養費500元。關於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Y省A縣法院

B.Y省B縣法院

C.Y省C縣法院

D.W省D縣法院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本案中,王某的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都對王某負有贍養義務,王某僅起訴二兒子時,法院應當追加王某的大兒子和女兒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民訴解釋》第九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於追索贍養費的案件,且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那麼原告住所地和各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3.下列哪一類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A.專利侵權案件

B.海難救助費用案件

C.共同海損案件

D.遺產繼承案件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海難救助費用案件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

選項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共同海損案件的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法院。

選項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繼承遺產糾紛案件屬於專屬管轄的情況,管轄法院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

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區的趙剛向家住甲市B區的李強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償還。到期後趙剛一直沒有還錢。

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説:“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並指着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並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並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複印件)、醫院處方(複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説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並稱之後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複印件,沒有證明力。關於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市A區法院

B.甲市B區法院

C.甲市中級法院

D.應當專屬甲市A區法院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選項A、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批覆,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被告人趙剛住所地為甲市A區,甲市B區合同履行地為甲市B區,所以甲市A區法院和甲市B區法院對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均有管轄權。

選項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據此可知,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案件不屬於中級法院的管轄範圍。

選項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案件不屬於甲市A區法院專屬管轄範圍。

5.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區的趙剛向家住甲市B區的李強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償還。到期後趙剛一直沒有還錢。

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説:“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並指着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並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並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複印件)、醫院處方(複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説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並稱之後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複印件,沒有證明力。關於李強要求趙剛支付醫藥費的訴訟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市A區法院

B.甲市B區法院

C.甲市中級法院

D.應當專屬甲市A區法院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一致,即趙剛的住所地甲市A區,因此,李強要求趙剛支付醫藥費的訴訟案件由甲市A區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