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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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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

一、法理學的含義

(一)法理學的概念和研究對象

法理學是關於法律現象的最一般的理論,是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

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關係的基本問題。

(二)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

法理學與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關係是“論”與“史”的關係。

法理學同理論法學中其他學科的聯繫更為緊密。

 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及意義

(一)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方法論原則

(二)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

2.價值分析方法。

3.實證分析方法。

(1)社會調查的.方法。(2)歷史考察的方法。(3)比較的方法。(4)邏輯分析方法。(5)語義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學研究方法之外,由於法理學本身的特點,要學好法理學,在研究方法上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善於從具體事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或檢驗法理學理論。

第二,聯繫其他學科的知識來理解和掌握法理學的理論。

第三,要了解法理學的發展史,從法理學的發展史來理解和掌握理論。

第四,要了解現代西方法理學,從中西方法理學的聯繫和比較來學習法理學。

第五,要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現狀,積極參與法理學的討論。

(三)研究法理學的意義

1.學習法理學是學習法學其他學科的需要。

2.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需要。

3.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理論素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