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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精選

《商法》在司法考試中屬於一大重大考點,對於商法知識的掌握是考查的重點,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精選

  商法考點:追索與再追索

1.追索義務人的責任。票據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為追索義務人,對持票人承擔無條件給付匯票全部金額的責任。

2.追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在同時存在若干個追索義務人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作為追索對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對象,而向一個以上的追索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還可以不受已經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再進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迫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權利,可以再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直至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為止。

4.追索權行使的例外。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5.追索金額的確定。(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金額的確定。(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商法考點: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在已發生匯票到期時被拒絕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兑等情況時,並不能確定地發生追索權。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

1.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2條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是對拒絕承兑或者拒絕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證明方式。為使持票人能夠確實獲得拒絕證明,票據法特別將出具拒絕證明規定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項義務,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我國票據法第63條規定,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其他有關的證明也可以作為拒絕證明。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這種證明主要包括:(1)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2)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3)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3.我國票據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4.我國票據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5.我國票據法第66條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兑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這是追索權行使的附帶條件。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是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而如果持票人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約定地址郵寄的,無論追索義務人是否收到或是否按時收到,均視為已經發出通知,發出時間以郵寄時間為準。

  商法考點:票據行為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法上,就票據行為來説,匯票包括出票、背書、承兑、保證;本票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支票包括出票和背書。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它是最基本的票據行為,其他票據行為必須在出票行為的基礎上才能進行。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持票人依背書連續證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3)承兑。承兑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上的付款人一經承兑,就必須承擔無條件的、絕對的付款責任。

(4)保證。保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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