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考點知識精選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試的勝利,我們就必須認真對待考試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精選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考點知識,歡迎學習!
一、卷三商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1)其依據在與保險技術的需要
(2)告知的內容
(4)告知義務的違反:告知不實、隱瞞和遺漏。
3、保證
(1)保證的含義
(2)保證的內容
(3)保證的種類
(4)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4、棄權
(1)棄權的含義: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詞或行為,故意拋棄其解約權及抗辯權。
(2)棄權的要件:一是當事人必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二是當事人須於意思表示之時知道權利的存在;
(3)棄權的範圍:原則上,基於保險合同產生的權利或抗辯權,均可拋棄,但下列情形出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權利為法律所賦予;事實上不能拋棄等。
5、禁止抗辯
(1)禁止抗辯的'含義
(2)禁止抗辯和棄權的不同:A棄權可以單獨或者合意的方式為主,而禁止抗辯以欺詐或致人誤解的行為為基礎,本質上屬於侵權行為;B棄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發生效力,而禁止抗辯基於公平觀念發生效力;C棄權可以適用口頭證據規則,而禁止抗辯不適用口頭證據規則;D因保險代理人以合意拋棄權利而發生棄權的效力時,以保險代理人應有代理權為限;因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發生禁止抗辯的效力時,不以保險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為條件。
(三)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3、保險利益的確定
(四)損失補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2、損失補償的範圍
3、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和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原則的比較:
兩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其宗旨都是為了補償受損失方的經濟損失。首先,只要發生損失,受損方有權請求全面而充分的賠償;其次,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受損方不能因賠償而獲利。
兩者的區別在於:(1)適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質不同;(3)適用的前提和範圍不同;(4)適用要件不同;(5)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和最終承擔者不盡相同。因此,保險法上一般稱為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
(五)近因原則
1、近因原則的含義
2、近因的判斷標準
(1)條件説
(2)相當因果關係説
(3)最近因果關係説:時間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近原因
3、近因原則的具體運用
二、卷三民法考點:共同加害行為
1、共同加害行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損害行為,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
2、共同加害行為的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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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仲裁程序(arbitrationprocedure)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我們一起來看看仲裁程序開庭和裁決的具體內容吧。1、開庭仲裁庭成員確定後,仲裁庭即依法成立,就可以進行審理。但仲裁是開庭審理還是根據仲裁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