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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複習資料

  送達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複習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送達從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種訴訟文件,實質上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告知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具有以下特點:

(1)送達是公、檢、法機關所進行的訴訟活動。訴訟參與人向司法機關送交的自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件的行為,不屬於法定的送達。

(2)送達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訴訟文件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送達的內容是各種訴訟文件。刑事訴訟中需要送達的訴訟文件是多種多樣的。如傳票、通知書、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裁定書、判決書等。

(4)送達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機關、單位。例如,接收判決書的被告人、接收開庭通知的人民檢察院等都可以成為收件人。

  送達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67條至第171條規定,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件直接交給收件人。直接送達的特點是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件直接送達收件人,而不通過中介人或中間環節。送達訴訟文書,原則上應當採用由收件人直接簽收的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的程序是,送達人員將訴訟文件交給收件人,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代收人也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件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 代收人的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必須 具備一定條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採用。找不 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不能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邀請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處或者單位後,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訴訟文件的留置送達與交給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委託送達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的一種方式。委託送達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所在地,而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所採用的送達方式。其程序是,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委託函、送達的訴訟文件及送達回證,寄送受託的公安司法機關。受託的公安司法機關收到委託送達的訴訟文件,應當登記,並在10日內送交收件人,然後將送達回證及時寄送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無法送達時,應當將不能送達的原因及時告知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並將訴訟文件及送達回證退回。

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件掛號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一般是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采用的送達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件、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收件人簽收掛號郵寄的訴訟文件後即認為已經送達。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件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轉交送達的程序是:訴訟文件的收件人是軍人的,可以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轉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過執行機關轉交。收件人正在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代為轉交的部門、單位收到訴訟文件後,應當立即交收件人簽收,並將送達回證及時寄送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採取轉交送達的方式主要是考慮到收件人的特殊情況。收件人是軍人的`,通過轉交送達有利於維護部隊的機密性,同時還有利於部隊政治部門及時瞭解情況,做好收件人的思想工作,保持部隊的穩定。對服刑和正在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通過轉交送達,有利於有關單位瞭解情況,及時掌握收件人的思想、情緒動向,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達回證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送達訴訟文件必須有送達回證。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內容包括送達訴訟文件的機關,收件人的姓名,送達訴訟文件的名稱,送達的時間地點、方式,送達人、收件人的簽名、蓋章,簽收日期,等等。

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件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等,在實施留置送達程序中,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送達程序進行完畢後,將送達回證帶回入卷。採用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的也必須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並將送達回證寄送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的,應當將送達回證和訴訟文件一起掛號郵寄給收件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寄回。在這種情況下,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可能與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機關應在送達回證上作出説明,並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送達回證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送達訴訟文件的證明文件,是計算期間的根據,因此,在送達訴訟文件時必須使用送達回證,並且將送達回證人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