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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考點之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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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考點之徵收管理

  一、納税地點

納税人納税地點
居民納税人登記註冊地為境內的登記註冊地
登記註冊在境外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彙總
非居民企業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機構場所所在地
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的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
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但有無實際聯繫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典型習題】

下列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納税地點的表述,正確的有( )。

A.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税地點

B.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税地點

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税地點

D.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可以自行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E.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選項C,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税地點;選項D,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納税期限:按年計徵,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納税年度

1.企業所得税的納税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税年度。

3.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税年度。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申報表結清税款。

(二)彙算清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三)終止清算: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三、納税申報

預繳期: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

  四、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

(一)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1. 基本原則:“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

(1)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税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税所得額、應納税額。

(2)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

(3)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

(4)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税企業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後,多退少補。

(5)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適用範圍: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税、營業税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税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税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税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5)彙總納税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税款預繳和彙算清繳

1.彙總納税企業按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税,包括預繳税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税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税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2.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具體核定。

彙總納税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税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税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3.彙總納税企業在納税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税税款少於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預繳税款超過應繳税款的,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税,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總分機構分攤税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税款:總機構分攤税款=彙總納税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税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税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總額=彙總納税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税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税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計算公式: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記憶小貼士】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A/∑A×0.35+B/∑B×0.35+C/∑C×0.30

A: 營業收入;

B: 職工薪酬;

C: 資產

4.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上述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

彙總納税企業當年由於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並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

彙總納税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併、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

5.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一個納税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税款時採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後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6.對於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税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税所得額,然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税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税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税率計算應納税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税企業的應納所得税總額,最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彙總所得額-分攤-彙總税額-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