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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理財規劃師知識考點:風險

導語:風險是指某種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在人們從事某種活動或做出某種決策的過程中,未來結果可能具有隨機不確定性,從而導致某種事件的發生或者不發生。

2017二級理財規劃師知識考點:風險

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不確定性都是風險。不確定性是風險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對於微觀經濟主體來説,只有可能影響到其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才是風險。換句話説,特定的不確定事件並非對所有的微觀經濟主體都是風險,只有可能帶來盈利或者損失的不確定性才是風險。

保險的一般定義可概括為: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因約定風險事故所致經濟損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經濟需要進行補償或給付的行為。現在各國學者大都從經濟與法律兩個角度對保險進行定義。

1、從經濟角度看。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保險是指人們為了保障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將具有同類風險保障需求的個體集中起來,通過合理的計算建立起風險準備金的經濟補償制度或給付安排。

(1)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從需求角度看,整個社會存在着各種形態的風險,與之有利害關係的主體願意付出一定的代價將其轉移給保險人,從而獲得損失補償或資金給付,保證經濟生活的穩定;從供給角度看,保險人通過概率論、大數法則的科學手段可以在全社會範圍集中和分散風險,提供風險保障服務。

(2)保險是一種金融行為。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對這些資金進行運作,實際上在社會範圍內起到了資金融通的作用。

(3)保險是一種分攤損失的財務安排。保險的運行機制是全體投保者繳納保險費,共同出資組成保險基金。當某一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從保險基金中對其進行補償。因此受損失人實際獲得的是全體投保人共同的經濟支持。

2、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依此建立起來的風險保障機制。

(1)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並簽訂合同。英國的馬歇爾斯是這樣定義保險的:保險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數額,對於對方所受損失和發生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

(2)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的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權利是在合同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後要求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在事故發生後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或保險金,權利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

(3)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風險必須符合特定的要求。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般是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基礎上可測算的且當事人雙方均無法控制風險事故發生的純粹風險。

我國《保險法》第二條對保險是這樣定義的:“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