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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經營者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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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單位(店)着鄭重承諾:

保健食品經營者承諾書

一、 遵紀守法,自律規範,誠信經營。嚴格按照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健食品活動:

二、 保證銷售的保健食品合法合格。不銷售標籤、説明書內容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不一致的保健食品,不銷售假冒偽劣的來路不明的保健食品;

三、 加強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各薦規章制度,審驗並保存供貨商的經營資質、產品生產企業資質、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產品生產批次檢驗報告複印件;建立產品進貨銷售台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四、 不誇大宣傳保健食品功能,不以保健食品冒充藥品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 妥善處理消費都的維權事宜,自覺規範經營行為,主動接受政府部門監管和公眾監督。

承諾單位:南門口江南大藥房(蓋章)

負 責 人:陳 軍(簽字)

年 月 日

保健食品經營承諾書(向食監局)

我單位向南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承諾:

一、嚴格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索證索票制度並及時做好台帳記錄管理工作;

二、保證所經營的產品是從合法渠道購進的合格產品,不經營假冒偽劣和來路不明的產品,每個產品能具備供貨方提供的批准證書、檢驗報告、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均指加蓋紅印章的複印件);

三、做到取得有效《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衞生許可證》合法經營,並將許可證懸掛在店堂的牆壁上,同時保證做到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並張貼在許可證的下方或者貼在玻璃櫃內,使消費者能看到的位置上;

四、經營場所內做到規範廣告宣傳,對所經營的產品不作虛假和誇大宣傳,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做到經營的保健食品設有專櫃存放,不同類的產品或食品與非食品應分開存放,並且要有明顯的標誌。

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監管部門留存,一份由經營者張貼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保健食品經營者守法經營承諾書

為維護保健食品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本經營者鄭重

承諾:

1、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從事

保健食品經營活動,誠信守信,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2、經營的保健食品均從合法渠道購進,並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要求,查驗並保留供貨者和產品的資質文件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建立完整的購銷台賬。

3、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不銷售發佈嚴重違法廣告的保健食品,不銷售標籤説明書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

4、對所經營的保健食品的質量負責,在經營活動中不欺騙誤導消費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

5、服從監管部門監管,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作出的召回或停止經營等措施。

6、本企業如違反上述承諾,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由保健食品經營單位向社會公示,一份交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

保健食品食品經營承諾書(藥店) 2

為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切實履行質量安全義務,我公司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2、強化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完善質量保障體系,始終把產品質量安全放在首位。

3、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資質,所經營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4、加強風險控制,嚴格依照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對所經營的產品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

5、標籤標識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正確向消費者介紹,不作虛假誇大宣傳。

6、建立健全質量安全責任體系,規定各崗位的質量安全責任,並落實有關責任追究措施。

7、建立並實施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產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執行情況的記錄。制定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預案),定期檢查各項質量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

8、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檢查和日常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承諾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張貼公佈一份、監管部門留存一份 1

食品經營者須知(轉)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為了切實保證守法經營,特告知提示如下:

一、經營者應建立和執行的六項經營制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凡從事食品的銷售,以及為銷售而進行的`採購、貯存、運輸活動的,必須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及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工商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等證照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或粘貼。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營者要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4、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5、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採取電子、記錄或票據粘貼式的形式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其它經營者可根據經營狀況參照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二年。

6、執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以下十項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衞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食品經營者應依法經營,並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主要為十一種: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標籤、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食品。

(三)沒有中文標籤或中文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四、食品經營者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主要有三種法律責任,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一)食品安全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嚴格的“賠償責任”:一是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食品安全刑事責任。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三個: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對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一百四十條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上述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行政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否則,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共設定十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行政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後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食品安全經營承諾書(供參考)

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食品經營單位作為食品安全的保障主體,對廣大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本單位向社會鄭重承諾:

一、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嚴格規範企業經營行為,誠實守信經營,保證食品的“衞生、安全、無公害”,自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自覺執行與食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嚴格把好食品安全質量關,堅決不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加強食品包裝物、標籤和儲運的管理,保證經營的食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包裝和標識,努力解決好保鮮等問題,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強行業自律,爭做依法誠信經營的行業典範。建立經營檔案,認真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帳、食品檢驗和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經營等相關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五、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意識,堅持“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經營理念,保證食品消費放心、安全。

以上承諾,請廣大消費者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二00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