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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稽查建議制度

書信函2.21W

該局全面推行税務稽查建議制度。截至目前,共查補税款4208萬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88萬元,增長275.7%。一是加強稽查部門與徵管部門的聯繫,每月開展一次工作情況反潰稽查部門反饋一個月來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情況,由管理部門調整下一步工作思路;徵管部門反饋一個月來企業零負申報及發票使用等情況,為稽查選案提供

税務稽查建議制度

參考依據。二是稽查部門每檢查一户企業,三天內將發現的問題向管理部門提出稽查建議,督促管理部門及時整改存在問題。三是管理部門在接到稽查建議的十五日內將整改處理結果反饋到稽查部門。達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為優化服務流程,市地税稽查局最近推出了税務稽查建議制,計劃於元旦後實施。

税務稽查建議制度指的是税務稽查部門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企業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税收繳納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針對性地提出稽查建議,並及時反饋給被查企業進行整改,從而不斷規範納税人的財務核算行為,引導納税人正確執行税法及財務會計制度。

推行稽查建議制度,能在規範財務管理、增強納税意識等方面給企業提供幫助,也能對企業進行税法知識的宣傳和輔導,從而實現税收稽查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最終形成稽查部門與被查企業的良性循環關係。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税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税區國家税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提高全省國税徵管工作質量,嚴厲打擊各種偷騙税行為,更好地發揮以查促管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江蘇省國税系統税務稽查建議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江蘇省國税系統稽查建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税,規範税收執法行為,提高全省國税系統税收徵管工作質量,發揮稽查局以查促管的作用,加強稽查局、徵收(分)局、管理(分)局之間的信息聯繫、溝通,發揮國税系統的整體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税稽查局在税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凡發現有違反税收法律、法規行為的,以及在徵收、管理和稽核評税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稽查建議。

第三條 稽查建議的內容。 稽查局在稽查中發現以下情況和問題的,應提出稽查建議:

1、納税人未按規定新辦税務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税務登記的;

2、定期定額户的應納税定額未按規定核定,或營業額超過核定的20%,未及時申報調整定額的;

3、稽查中發現漏徵漏管户的;

4、納税人未分別核算免税項目與應税項目銷售額的;

5、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或年檢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6、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未按《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税專用發票的;

7、民政福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開發企業等享受税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資格上存在問題的或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存在問題的;

8、納税人的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

9、普通發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

10、某一行業納税人存在普遍的偷税現象或苗頭的;

11、税收執法程序方面存在問題的;

12、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規程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的;

13、在税收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需要修改的;

14、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議的;

第四條 税務稽查建議的形式。稽查建議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二類:一類是涉及個別企業的,發現問題後由各級稽查局直接向管理(分)局、徵收(分)局傳遞稽查信息情況;另一類是帶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較多企業的,由各級稽查局提出書面稽查建議,報經同級國税局領導審閲。

第五條 稽查建議的要求。

1、稽查建議要根據稽查中發現問題的事實、情節和程度等,實事求是地提出相應的稽查建議。

2、稽查建議的內容要明確,用語不能模稜兩可,所提建議應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並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第六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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