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資的税務稽查方向及節税籌劃
自從去年營業税(原來由地税徵收)退出歷史舞台,個人所得税成為了地税徵收的主要税源,對個税的監管力度更勝從前。加之,税務機關與社保等部門實現數據聯網共享,使以前很多利用工資來進行 “節税”的做法已經難以為繼了。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資的税務稽查方向及節税籌劃,歡迎閲讀。
2017年工資税務稽查重點
從税收的角度來看,工資薪酬稽查的重點主要放在工資總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税的扣除以及工資的發放三個方面。
(1)工資總額確定的稽查。工資總額是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資”總數,其大小以及準確與否,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税的'計算和繳納;同時,工資總額又是計算職工福利和保險的基數,其大小直接影響職工社保基金的繳納額以及企業所得税税額。所以,企業工資總額的真實與否,與企業所得税關係重大,是税務稽查包括審計稽查的重點。
(2)個人所得税扣除的稽查。依據税法精神,企業發放個人所得,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義務。但個人所得税總是牽動員工個人和企業的利益,在利益驅動下,一些企業就出現了“失職”行為,比如擅自提高税前扣除標準,讓員工拿發票報銷所得等,而這些違規行為的盛行。也就逐漸成為税務稽查的重點。
(3)工資發放的稽查。這主要是審查企業發放工資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迅避納税,在工資發放時大做手腳,比如“陰陽工資”(賬面發一部分,賬外小金庫發一部分),“票證工貿”(賬面發一部分,用發票報銷一部分)。以及冒領工資等問題,隨着這些問題在企業實務中的泛蓋,也逐漸成為税務稽查的重點。
工資的節税籌劃思路
從目前我國各行各業的薪酬發放來看,普遍存在“不均衡”的問題,忽高忽低的薪酬發放現象,勢必虛增了納税人的税負,同時也違背了“公平納税”的法理。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是全民實行“年薪制”,但“年薪制”遙遙無期,我們只能建議薪酬的發放要遵守“分開發”和“平均發”兩個原則。
(1)分開發。就是把員工一年的收入分為工資和獎金兩種形式發放。工資每月發放,按月計税;獎金年終發放,可以家受國税發(2005)9號文的優惠政策,除以12個月後,按適應的税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税。兩種形式比一種形式發放薪酬能起到減輕個人税負的作用。
(2)平均發。例如,某員工年收入78000元。
第一種方案:如果42000元每月發工資,分12個月正好是起徵點,不納税。36000發年終獎(適用税率10%),則全年納税3495元。
第二種方案:如果60000元發工資(月收入5000元,適用税率也才3%,每月納税45元,一年下來540元。18000元發年終獎,適用税率也是3%,納税540元;全年納税1080元,
結果,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節約了2415元(3495-1080)。
節約的原因是:通過發放調整18000元收入從適用10%的年終獎税率降到適用3%的月工資税率。
寄語
1.在作出税務籌劃選擇前要先通過計算比較,空想誤國,實幹興邦!
2.就工資而言,如果能掌握個税的臨界點(就是什麼工資多發1元,多交個税1千的那種金額位置),更有助我們進行決策,事半功倍!
3.掌握税收優惠政策,這是所有籌劃必備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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