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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稽查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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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地方税務局稽查局税務稽查執法管理規程(試行)

税務稽查建議書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局級執法管理,有效實施“陽光稽查”,規範税務稽查工作,提高辦案的質量,確保税務稽查人員文明公正執法,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被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科學、民主、依法執政,真正實現“做強稽查”的工作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税務稽查工作規程》及市局有關規定,結合稽查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通州區地方税務局稽查局(税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是北京市通州區地方税務局依法實施税務稽查,行使檢查權和税務行政處罰權的專業執法組織。其基本任務是以查處涉税違法案件為主,按照市、區兩局的工作安排承擔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各項税收稽查的工作任務。

第二條 税務稽查執法管理是指按照案源、稽查、審理和執行四環節分工負責,通過立案會、研定會、審理會嚴格把關,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稽查案件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按照税務稽查四環節職能分工要求,稽查局在內部設置立案科、檢查科、審理科、執行科四個職能科室。

第四條税務稽查案件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案件。

第五條 在税務稽查工作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稽查人員有責任對有關內容和情況進行保密。

不能泄露舉報內容,隱匿、銷燬舉報材料;嚴禁將舉報人的姓名以各種形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嚴禁將舉報人揭發和檢舉的信件、材料、內容轉交或泄露給被舉報的單位或個人;同時做好案件資料的登記、備案、保管工作。

立案會、研定會、審理會的所有參會人員,不得將會議討論的情況、意見和結果向外透露;立案科、檢查科、審理科要做好會議記錄。

第六條 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四)對被查對象認為應當迴避的人員,由立案會確定是否迴避。

第七條 税務稽查人員在税務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因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為以及其他違反税法的行為,給國家及被查對象造成損害的,按照税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過錯責任追究。

第八條税務稽查工作按照案源登記、稽查實施、審理定案、執行結案、檔案管理、舉報管理、税務協查、情報調查、複查審核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税務稽查案件文書應嚴格按照市局關於税務稽查適用文書的相關規定製作。

第十條稽查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層級負責制度。

第十一條税務稽查調查取證工作應按照市局税務稽查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税務稽查工作實行審批報備制度。

第十三條遇特殊情況無法結案的案件,稽查局按照強制結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税務稽查底稿按照市局的相關規定詳細製作。

第十五條重大案件、督辦案件、領導關注案件、社會焦點案件等案件實行全程彙報制度。

第十六條達到移送標準的案件,嚴格按照案件移送管理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對外報送的報表、總結、案例、公告等體現全局性質的工作實行審核審批制度。

第二章 立案制度

案源管理是指為保證税務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按照税務稽查計劃、工作目標以及涉税問題疑點,採用評估分析等方法對税務稽查對象進行篩選和確定。立案科是案源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一節 立案科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立案科工作職責:

(一)根據市局制定的税務稽查工作計劃,制定稽查局和本科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税務稽查工作規程和有關稽查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安排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工作並進行考核;

(四)建設和維護税務稽查子系統;

(五)負責立案會、研定會和審理會的組織和召開;

(六)負責稽查局與市、區兩局各處、科室間的信息交換工作,協調稽查局與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案件交接、信息互動、協作配合等工作;

(七)負責稽查局向市局的業務請示及對請示和回覆的歸集、整理、保存;對相關稽查請示和會議紀進行備案;

(八)負責對重大案件管理工作;

(九)負責各種税務稽查專用法律文書的供應和使用管理;

(十)組織稽查局税務稽查業務培訓;

(十一)負責稽查局公章、物品等內部日常事物性管理工作;協調稽查局其他各科工作,檢查、考核其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稽查局檢查證、臂章的發放及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確定税務稽查對象,進行案件接收、選案、登記、送達等案源維護工作;

(十四)負責對税務舉報案件的受理、分辦、催辦、統計、答覆、獎勵工作,制定處理税務舉報案件的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北京地方税務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税務稽查子系統中案源登記和舉報業務的管理;

(十六)負責反避税、情報交換、協查等案件的佈置和回覆工作;

(十七)負責各項税務稽查報表、總結的彙總、分析、上報和案例上報工作;

(十八)負責相關信息、情報的反饋;

(十九)負責本科的隊伍建設,政治、業務學習,調查研究;

(二十)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工作要求:

(一)制定各項稽查計劃科學合理,內容全面;

(二)嚴格按照工作程序確定日常稽查對象、專項稽查對象、專案稽查對象等;

(三)案源登記及時準確、內容齊全;

(四)嚴格執行案件受理審批制度和備案制度;

(五)對各類形式的舉報案件及時準確登記,限時分辦;

(六)及時協調舉報案件在查處中遇到的問題;

(七)各種報表統計無差錯,提供的數據準確;

(八)深入、廣泛宣傳涉税舉報的有關規定和政策;

(九)主動及時對署名舉報人進行答覆;

(十)及時做好各種稽查報表資料的統計、彙總、分析,並按規定上報市局,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十一)準確、及時上報各類材料,實事求是,內容充實;深入實際,認真調研,及時撰寫調研報告;

(十二)考核評比堅持公正、客觀原則,注重實效;

(十三)案件確定立案後,定期將稽查案件名單及相關信息向徵管部門公佈,做好與徵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節 案件受理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應設置專人負責舉報受理、案件處理、分辦等工作,負責接待、答覆舉報人,兑現舉報獎勵,監督案件辦理的全過程。

第二十一條 税務稽查案件的來源:

(一)受理單位或個人以信件、來訪、電話、網上信箱等各種形式的涉税舉報案件;

(二)市局交辦的涉税案件;

(三)根據市局要求安排的專項稽查案件;

(四)經評估約談轉入稽查的案件;

(五)日常稽查移交案件;

(六)檢查科根據稽查需要,提出需延伸稽查或協查的案件;

(七)市局交辦或稽查局受理的外省市税務部門要求協助核實的涉税案件;

(八)國際税收情報交換案件。

第二十二條 案件管理人員負責對受理案件的統一管理。對受理的案件做好記錄、登記、編號等工作,並進行篩癬綜合分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一)舉報案件按照税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辦理。

1.接到單位或個人的税務違法舉報信件和網上舉報時,應進行登記、編號。

2.受理來訪舉報時,要做好記錄(或錄音),經整理後填寫《來訪記錄單》,並由舉報人驗證後簽字、押印;舉報人不簽字、押印時,案件管理人員應註明情況;接待集體來訪時,應告知來訪人選出代表反映問題。

3.受理電話舉報時,要做好記錄,並向舉報人介紹有關税法知識,瞭解可能存在的涉税問題;電話記錄應在原始記錄基礎上進行整理填寫《電話記錄單》。

4.稽查局受理的單位或個人以信件、來訪、電話、網上信箱等各種形式反映税務違法行為的舉報案件,應在舉報模塊中進行處理,署名舉報上報市局,匿名舉報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對收到屬於外埠管轄的涉税舉報案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市局舉報中心進行處理。

5.對市局交辦的舉報案件,要核對舉報內容是否詳實、署名舉報人是否真實:有聯繫方式的應先與舉報人進行聯繫,做好有關記錄,按照署名舉報處理;內容詳實而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繫的案件可按照署名舉報處理;其他案件可按匿名舉報或查存處理。

6.對上述涉税案件,逐一填寫《涉税案件處理單》,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科長審批;認為需要立案稽查的,提出立案依據和處理意見。

(二)在市局專項稽查計劃和市局確定稽查案件名單的基礎上,立案科確定專項稽查案件名單;在優先完成市局確定的專項稽查任務的同時,可根據工作實際自行安排專項稽查行業和對象,並報市局備案。

(三)評估科對自評案件提出評估意見後報立案科,案件管理人員應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三節 案件分辦

第二十三條 立案科對本局受理案件的稽查價值進行分析和判斷,提出立案稽查、調查核實或存檔備查的具體擬辦意見。

(一)市局交辦要求查處的署名舉報案件,按以下要求處理:

1.署名舉報案件內容比較詳實,或經核對舉報人真實,進入立案程序;

2.署名舉報案件分辦時要隱名摘要;

3.署名舉報案件內容不詳實,且經核對舉報人不真實,可按照匿名舉報案件處理。

(二)市局交辦或稽查局受理的匿名舉報案件,按照舉報內容詳實程度進行轉入評估,或經局長批准做查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