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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戰略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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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合作協議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

甲 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乙 方:無錫市安艾艾迪(niit)服務外包培訓學校

地 址:無錫新區震澤路18號國家軟件園巨蟹座

電 話:0510-85387215-810

一、合作背景

乙方:niit(national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印度國-家-信-息技術學院的簡稱,1981年成立於印度首都新德里,目前已經成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it教育機構之一,作為niit在上海直接投資設立的獨資培訓機構,具有近十多年軟件人才培養經驗,嚴格的教學管理體系和成熟的市場運作經驗。

在多年的教學培訓過程中為行業內的企業合作伙伴輸送了大批的軟件開發人才,針對各合作企業日益增加的項目及各企業技術人才需求特點,大大減少企業招聘成本,降低企業新員工的內部培訓成本,為合作企業代為培養具有各企業應用特色的軟件技術人才。

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合作計劃:

二、 合作方式:

學員推薦:

1、乙方成為甲方的'人才提供基地,乙方將按合作協議要求免費為甲方推薦經乙方課程培訓的優秀學員,經甲方面試後決定錄用人選並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乙方在獲得甲方提供的《招聘需求表》後3天內,將組織合適候選人簡歷發送甲方,甲方積極並儘快安排面試,通過面試後務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乙方所薦候選人。

3、甲方需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錄用學員的三方協議、勞動合同、畢業證、身份證等複印件給乙方。

三、合作期限

本協議合作期限為自文首所載協議簽訂日期後的兩年。若本協議期限屆滿,雙方未提出終止協議,本協議自動延續壹年。

四、 其他

a) 本協議適用於無錫、蘇州、常州三家NIIT直營中心!

b)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

授權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日期: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彼此長期友好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現就雙方進一步合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聲明和保證

1.1甲方是微軟、h3c等國際著名廠商認證考試培訓中心及考點。

1.2乙方擁有具備簽署本協議所需要的相應權利。

第二條 合作內容

通過雙方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現達成如下戰略合作內容。

1.1華育國際授予首府人才市場為其授權“認證考試培訓中心”。使之能夠對待業者進行專業的計算機網絡方向認證培訓。並提供師資支持。

1.2首府人才市場授予華育國際為“首府it人才培訓基地”。華育國際就教學、實訓等方面與首府人才it培訓進行深層次的合作。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擁有在乙方宣傳、推廣相關合作認證的權利。

1.2甲方要將認證體系、費用等詳細信息及時通知乙方。

1.3甲方要及時與乙方進行溝通,就認證培訓開課時間、上課方式等進行持續的溝通。及時確定好每期認證培訓的授課日期以及考試安排。

1.4甲方要保證好乙方學員的上課質量以及試驗設備配備齊全。

1.5甲方派一名老師協助乙方培訓一門自有網絡方向課程。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乙方要及時在首府人才市場宣傳欄,對合作的認證培訓進行宣傳。對甲方的宣傳工作予以配合。

1.2乙方根據宣傳及學員響應情況,合理的制定培訓及考試日期,並及時通知甲方。安排好授課地點。及準備好上課資源。

1.3乙方負責完成學員全部報名手續,並負責收取學員學費

第五條 費用條款

5.1詳細甲方認證培訓體系及費用體系見(附件一)。

5.2乙方負責相關費用的收取工作。

5.3乙方在收取完費用,開課16課時內將費用交與甲方財務人員。

5.4乙方負責甲方授課老師課時費(限於講授乙方自有課程時),每課時(45分鐘)費50元。

第六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在此情形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

第七條 保密

雙方對彼此之間提供的信息、資料以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嚴重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第三方服務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任何一方有權選擇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除正在仲裁或訴訟的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本協議項中的其餘權利,並履行本協議項中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信息,應按本協議列明的地址以郵件或圖文傳真的方式發送。任何一方對其聯繫方式的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2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附則

13.1如遇國家調整有關資費標準,或雙方主管部門下達有關政策文件,雙方本着真誠合作、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商定收費方法。

13.3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13.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3.5本協議所有附件作為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 系 人:聯 系 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傳真: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m

標籤:人才 協議 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