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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

一、鑑定專家組組長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

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鑑定會程序進行。因此在每次召開醫療事故鑑定會時,應當首先確定專家鑑定組組長。

按照我國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鑑定會由鑑定組長主持進行。

二、鑑定會的召開程序

在鑑定會召開前,首先,有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人員身份,宣讀糾紛原由、抽籤、收取材料等情況。之後,介紹本次鑑定會的專家組成員。最後,鑑定會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敍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敍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鑑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敍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後,再行發言。

(二)、專家鑑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敍述完畢,補充説明後,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鑑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症、禁忌症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通常情況下,除非醫療糾紛事實十分明顯,或者患者已經完全康復、患者已經死亡等情況外。醫療鑑定的專家還是比較負責的,往往都會在現場做體檢。如果現場檢查不能夠得出結論的,會告知患者在近期內到相關的醫療機構做儀器輔助檢查,並出具報告書。這些輔助檢查也是“現場檢查”的一部分。會歸入到鑑定報告書中,作為鑑定依據。

(三)、雙方當事人退常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後,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並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我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鑑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敍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衝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鑑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醫.學教育網整理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因此,在醫療事故鑑定書上,大家能夠看到的是,最終的鑑定結論和分析意見,各個專家的意見是不會直接寫到鑑定書上的。醫療事故鑑定書仍然有醫學會出具,加蓋的是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會的公章。各個專家的鑑定意見和簽字記載在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時,這項制度的設立也是為了,避免由於個別專家的意見與醫療糾紛各方存在利益衝突,預防糾紛的再次發生,依法保障專家們暢所欲言、客觀公正的進行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形成

在專家形成鑑定結論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四、醫療事故鑑定書的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四、其體應當注意的事項

鑑定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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