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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學鑑定

你們好!

醫療事故醫學鑑定

首先很感謝你們在百忙之中能如期參加關於我的醫療事故鑑定會。

我於2xx-xx年10月27日通過現場招聘,進入瀝林鎮恆益五金製品廠,從事操作衝壓與切割機開料工作,在入職前,順利通過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各項體檢。

2xx-xx年12月6日,我按工作慣例進行五金切割工作,由於施工時所產生的劇烈震動和尖鋭的噪音共同導致我聽力受損,之後病情日益加劇。

12月15日,我在廠方所委派人員的陪同下,到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接受檢查,16日院方出示了檢查結果(見附件1):

1)語頻有頻率純音氣導聽閾>25DBHL;

2)較好耳語頻平均聽閾>40DBHL;

3)高頻平均聽閾≥40DBHL;

為進一步明確診斷,院方建議:脱離噪音環境一週後再到該院職業監護科複查。

12月19日,我去惠州協和醫院做進一步檢查,電子耳鏡檢查結果為(見附件2-5):1)左耳鼓膜稍凹陷,表面可見盯少許聹;2)右耳鼓膜凹陷,透過鼓膜可見中耳腔內有水性分泌物。鏡下診斷為:滲出性中耳炎。醫學影像中心雙側乳突CT平掃描結果為:薄層高分辨率顳骨掃描示雙側乳突氣房密度增高,粘膜增厚;中耳鼓室內密度增高,粘膜增厚,聽小骨結果大致正常,未見骨質破壞,鼓竇入口及乳突氣房骨質結構未見明顯異常,診斷意見為:雙側慢性中耳乳突炎。

12月23日,我在廠方所委派人員的陪同下再次到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接受檢查,28日院方出示了檢查結果(見附件6):

1)語頻有頻率純音氣導聽閾>25DBHL;

2)較好耳語頻平均聽閾>40DBHL;

3)高頻平均聽閾≥40DBHL;

4)高頻有頻率的聽力損失≥65DBHL

醫師批示:不宜從事噪聲作業崗位,建議調離。

1月22日,廠方負責人盧曉容陪同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耳科做進一步檢查(見附件7-11),接診醫生徐志堅(耳科醫生,現調到了該院科技大樓五樓鼻咽喉專科)無端懷疑我因患有鼻咽癌而導致的聽力受損,於是作了電子鼻咽喉鏡檢查,並在麻醉效果不明顯的情況下在我鼻腔內強制性取樣新生物四件,導致大量的血液流失,當時給我所帶來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1月26日,鼻咽部新生物化驗結果為粘膜慢性炎,並非主治醫生所懷疑的鼻咽癌。

2月3日,廠方負責人盧曉容帶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耳科治療,接診醫生徐志堅在無任何麻醉效果下給我做了耳膜穿孔注射,當時肉體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爾後給我配了一個星期的口服西藥處方:血塞痛膠囊、複方頭孢克洛膠囊和甲鈷胺分散片。晚上十點鐘左右,我服用醫生配製的藥物,大約五分鐘後,出現了噁心、嘔吐、四肢無力、臉色蒼白、呼吸急促、惡寒冷的不良症狀,廠方急送瀝林鎮醫院,後急轉惠州協和醫院進行搶救,入院時醫生初步診斷為藥物過敏和雙耳中耳炎,後經醫院多方面檢查(見附件12-30),判定結果為:

1)藥物過敏;

2)十二指腸球炎;

3)慢性淺表性胃炎伴糜爛、腸化;

4)胃竇潰瘍(A1);

5)左腎囊腫;

6)混合性高脂血症;

7)雙耳神經性耳炎;

8)右耳混合性耳鳴。

2月12日下午,因廠方拒絕延續支付醫療費用而被強制性出院。

由於該次藥物過敏,導致我器官組織損傷而部分功能障礙,至今每日攝食量極少,營養嚴重不足,四肢乏力,血壓偏低:69/110,且晝夜不能自然睡眠,必須服用安定才能勉強睡眠,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我作為家庭的唯一支柱,上有年過七旬的雙親,下有年幼的子女,如此等情形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精神上所受到的創傷是可想而知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而接診醫生徐志堅當時並未按照規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該藥品可能存在的風險,也未能避免對我產生不利後果,從他與公司負責人盧曉蓉的交談中能感知到他們之間有某些潛規則的存在,個人認為該次醫療事故的發生並非偶然,具備由接診醫生徐志堅主導而潛意識製造的可能性,我對接診醫生徐志堅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表示質疑,在進行特殊檢查之前沒有徵詢患者意見,他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他沒有根據患者的實際病情和醫療機構應當運用的醫學原理和技術方法,也沒有按照醫療常規向我提供具體醫療處置方式和服務,未盡到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而是採用非常規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對患者造成了非醫療必須的損傷後果,臆想顛覆病因事實,以達到幫助廠方規避為受到職業傷害的員工提供醫療的法律責任。

該院接診醫生徐某的醫療行為對我造成了醫療傷害,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針對他的行為,我重申以下幾點質疑:

1)按照醫療常規角度來説,患者在就診時向接診醫生明確闡述了病因、病情以及之前多家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時,接診醫生應當首先尊重患者病因的真實性,例行符合證實該病因是否真實存在的各項科學檢查,待之前的病因得以充分的否定之後,才能從另外的角度去分析、查找病因,以避免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肉體的`痛苦和損失,而不是直接妄加推斷地去全部否定。接診醫生徐某懷疑患者有鼻咽癌,這種懷疑比較主觀,通常情況下,鼻咽癌患者會有頭痛、吸鼻後痰中帶血或擤鼻時涕中帶血、單側性耳鳴或聽力減退、耳內閉塞感等臨牀表現,而我的臨牀表現不具備以上特徵。而接診醫生徐某的行為是否遵循了這一醫療常規?

2)我在該院進行特殊檢查時,意識清醒,屬於能完全表達自身意願的自然人,而接診醫生徐某在進行特殊檢查之前,並未向我本人徵求任何意見;在提取鼻腔新生物的手術時,我已明確表示麻醉效果不明顯,痛苦不堪的表情卻未能終止或暫緩其手術的仍然執行。徐某的行為是否符合醫療的操作規範和人道主義精神?

3)接診醫生徐某在向我提供醫療服務時,並沒有根據我當時的身體狀況及其藥物的承受能力進行科學系統的分析,且未告知我服用該藥物可能存在的風險,致使我藥物過敏,多次組織、功能器官損傷,幾乎命懸一線。接診醫生徐某的行為是否違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種低級錯誤對執業多年的醫生來説該不該發生?難道這低級錯誤是有潛意識的?這種低級錯誤的背後是否潛藏着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4)由於接診醫生徐某錯誤的醫療行為,導致我萌生了嚴重的醫療恐懼,對某些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極度的不信任,故而我聽力損傷之醫療自事件發生後一度中斷,很有可能已經錯過最佳醫療期。醫生徐某在精神層面上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6月25日,我向該院遞交了醫療事故賠償申請。

6月29日,該院覆函,全面否定了本次醫療事故的真實性。

7月8日,我向惠州市衞生局醫政科申請醫學鑑定。

當然,我內心並不希望事態擴大化,如得不到滿意的答覆,我不放棄採用民事訴訟、媒體曝光、網絡載體等形式的權利,以期達到維護患者合法權益、懲戒不道德行為的目的!望醫學會相關專家、學者及領導能夠積極、公正的予以醫學鑑定,謝謝

標籤:醫療事故 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