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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合同談判的技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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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基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空白)

基建合同談判的技巧總結

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號碼:

施工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號碼:

本工程於 年 月 日招標(或甲方議標),由乙方中標承建,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本着互相協作,緊密配合、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國家經濟合同法、條例及規定和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內容和承包範圍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三)工程類別:

(四)承包範圍:

(五)工程造價與承包方式:

(六)本工程預算造價為 元人民幣。

(七)本合同全部造價的結算方式,按下列辦理:

(根據本工程實際的承包方式選取其中之一和補充協議説明進行結算)。

1、以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預算進行結算(即根據施工圖紙增減變更和有關文件規定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係數包乾確定包乾造價,包乾範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調整規定結算。

3、按招標投標文件的規定結算。

(八)承包方式 :

全部工程實行按圖包工、包料、包工期。 (九)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税金、保險金,本合同承包金額 (十)工程質量標準要求:

第二條:工期天(日曆天從開工包括,按有關規定由甲方承擔。 之日算起)。

(一)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竣工。

(二)如遇下列情況者,經甲方代表簽證後,工期按實際相應順延。

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在開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場地;或障礙物未排除;施工用水、電源未接通者。

第三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由於生產和使用的需要,甲方變更設計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工程變更和修改設計手續。

2、審核乙方編制的工程總進度計劃、工程進度月報表,並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3、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辦理竣工結算。

(二)乙方責任:

1、施工界區內臨時設施、臨時道路、水、電、管線的修建安裝,要砌好施工現場的四周圍牆。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送甲方及縣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便日常質量安全檢查及監督。

3、按施工安全規範的規定和採取預防事故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4、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維持現場的清潔、道路暢通、器材的堆放整齊,並及時清除垃圾和不用的臨時設施,做到文明施工。

5、做好對分包單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時),抓好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

6、在交工及一年的保修期內,如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負責免費返修。屬設計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費由甲方負責。

7、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並立即書面報告甲方或主管單位備案。

8、工程竣工後清理現場(包括建築物周圍2米內的堆到2米外的餘土及其它堆積物,生產和生活的臨時設施拆除)。並將施工中損壞的人行道等維修好,做到工完場清。

第四條: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1、施工中乙方應根據驗評標準提供材料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及有關試塊(件)試驗報告、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甲方審核同意並簽證。

2、乙方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班組做好自檢、互檢、交接檢,在現場設專職質量檢查員,做好檢驗記錄。

3、凡隱蔽工程經乙方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隱蔽記錄,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憑表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接通知後,當天組織質監站、設計單位進行質檢,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要求,簽證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

4、如確需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復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質量不合格者,複查費由乙方承擔;若複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質量合格者,複檢費由甲方承擔,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5、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楮 ,要停工或罰款,返工的費用由乙方負擔,停工工期不予延長。

6、質量等級和評定應執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五條: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後五日內,甲方付 萬元(¥ 元)工程預付款。

2、甲方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於收到工程月報五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工程總造價的 %時,不再按進度付工程款,而在辦完交工驗收後一個月內支付 %的款,留 %的款待保修期滿後支付結乙方。

4、若甲方拖欠工程款時,應按本工程經辦銀行當時貸款利率支付給乙方。

5、確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響工程進度時,其造成乙方停、窩工損失應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6、在驗收過程中,如有不合格項目,應當在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內,由施工單位修好。否則,超過一天按保留價款萬分之三罰款。

7、撥付工程款時乙方應到有關部門開“建築安裝專用發票”,甲方憑蓋有乙方印章的發票撥付工程款。

8、甲方應將工程款撥至乙方指定帳户內,不得直接撥至施工隊或班組,否則 ,所造成的一切質量和經濟責任,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工程驗收與結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內將結算書面通知甲方作予驗收檢查,甲方應及時配合。

2、在竣工時,乙方向甲方和質監站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及竣工報告兩套,甲方應及時組織質監、設計、造價站等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優良,則以提交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

3、經驗收檢查工程有較大的翻修者,則以翻修合格後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4、竣工驗收一個月後,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拖欠部份應計利息給乙方,利息按當地經辦銀行月利率 3‰計算。

第七條:其它

1、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颱風、地震、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等)或由於非一方當事人的過錯無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經濟損失,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2、甲乙雙方合同簽定的工程內容,由乙方總承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工程內容及材料,否則,所造成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得隨意轉包(除工程專業必須外),若特殊情況需分包時,必須經項目主管建委同意,並對承包者資信審查,工程質量、經濟由乙方負責。

3、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共同努力,把項目的施工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抓好。

第八條: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報原簽證機關簽證後,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河源市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對違反方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刑事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執行中雙方發生了爭議,經調解仍不能解決時,報請連平縣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負方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送縣建設局施工股審查並辦理施工許可證後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結清工程尾數,一年的維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兩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人:

職務

委託代表:

見證單位:

代表:

法人: 職務: 委託代表: 鑑證:合同仲裁部門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辦法(A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國際)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華電國際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結合華電國際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電國際獨資或控股建設的新、擴、改建電源工程,其他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建工程合同分為施工承包類合同、物資採購類合同、技術服務類合同和其他類合同。其中,施工承包類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EPC總承包合同等;物資採購類合同包括:甲供設備材料採購合同、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等;技術服務類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調試、設備監造、研究試驗、技術諮詢等合同;其他類合同包括:徵地、租地、拆遷賠償、貸款、保險等合同。

第二章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 華電國際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職責

華電國際工程建設部是基建工程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一) 負責制定華電國際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 參加主要基建工程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 審批與招投標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

(四) 審批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重大變更。

(五) 監督基建工程合同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 負責對項目單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項目單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職責

(一) 建立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設立合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檔案。

(二) 負責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內容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負責上報合同談判中出現的重大變更問題。

(三) 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跟蹤分析合同執行情況,及時處理有關合同索賠和糾紛事宜,負責上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 組織合同業務知識培訓,總結合同管理經驗,落實合同承辦人制度,並提出考核及獎勵建議。

第三章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程序

第六條 項目單位的合同管理部門是基建工程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參加合同商務部分的談判和簽訂工作,跟蹤合同履行情況,辦理進度款支付和完工結算,建立合同台賬,處理合同變更及合同糾紛等。項目單位的工程、物資、財務等部門是合同的具體承辦部門,按職能分工和業務性質負責分管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工作。

第七條 每一件合同須由承辦部門確定一名主要承辦人,承辦人應對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合同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並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參照集團公司制定的基建工程招標文件範本編制招標文件,並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對範本中不適用的條款進行適當修改,對招標文件範本的重大修改須報華電國際審批。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與中標單位正式簽訂合同。由於特殊情況(如關聯交易等),無法在投標有效期內簽訂合同時,項目單位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要求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並報華電國際備案。

第十條 項目單位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確定的原則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雙方均不得修改投標價款、投標方案、供貨範圍、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合同簽訂過程中,由於技術參數變化等原因確須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的,應報華電國際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 合同應當由項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需要委託簽訂的,應當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權限和期限。受託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文本簽字生效前,須經項目單位合同承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財務、審計以及其他業務相關部門審查並會籤,項目單位法律顧問人員應對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關保護條款審查把關。

第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應及時將合同信息錄入PMIS系統,同時上傳合同文本電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簽訂後7日內,應將合同文本(電子版)報華電國際備案:

(一) 主機設備及主要輔機設備合同。

(二)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調試合同。

(三) 主要甲供材採購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閉母線、電纜、橋架、主廠房鋼結構等。

(四) 單項合同總價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合同約定調價條款,固定總價合同原則上不得調整合同價款。由於特殊原因確須調整合同價款的,應報華電國際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合同價格調整協議。

第十五條 施工類合同承包範圍外另行委託項目,單項工程費用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應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承包價格,並按相應管理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費用估算價在100萬元以內,且與主體施工合同密切相關的單項工程,可直接委託原承包單位建設,承包價格按照合同約定原則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參照原合同中的類似價格確定。

第十六條 施工類合同、甲供材料類合同,合同結算完成前付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85%,合同結算審計完成前付款不得超出合同總價的90%。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項目單位應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重大合同變更、索賠事項須報華電國際確認解決方案,儘量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仲裁或訴訟申請。

第十八條 因特殊原因(包括停、緩建)發生合同轉讓或終(中)止時,應報華電國際審批後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涉及業主單位人員因公出國項目的合同,如:參加出國監造、培訓等,應按《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規定,報華電國際審批後方可寫入招標文件及合同。

第二十條 涉及關聯交易合同,應按《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報批,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簽訂合同或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做好合同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項目全部竣工後,應將全部合同文件加以系統整理,歸類建檔保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文件,包括有關的簽證、記錄、協議、補充合同、備忘錄、函件、電傳等都應做好系統分類,整理歸檔。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華電國際工程建設部對各項目單位每年進行一次貫徹執行《合同法》和相關法規及經濟合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其納入華電國際年度績效責任制考核,提出獎勵或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合同主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不同情節,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律、法規或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未認真審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所簽訂的合同有重大缺陷或無效的;

(四)遺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關文件的;

(五)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

(六)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簽訂合同的;

(七)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泄漏商業祕密的;

(八)其他應受處罰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華電國際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標籤:基建 合同 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