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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備考習題

2017年監理工程師考試複習正在緊張的進行中,為了更好的幫助考生複習以及準考生預習,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備考習題,供大家備考。

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備考習題

案例分析

某房地產公司開發高層住宅樓,結構類型為框架結構。房地產公司在委託設計單位完成施工圖設計後,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投標書中提出了樁基礎工程、防水工程等的分包計劃。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房地產公司考慮到過多分包可能會影響工期,只同意樁基礎工程的分包,而施工總承包單位堅持都應分包。

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項目監理部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十分注重現場監理人員旁站監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制定了旁站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在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及執行施工方案情況;

(3)檢查進場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

(4)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在工程深基坑開挖過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將分包單位制定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報項目監理部,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

在施工過程中,為滿足購房者的要求,房地產公司對某樓層的使用功能進行調整(工程變更)。

在主體結構施工完成時,因房地產公司資金週轉出現了問題,無法按施工合同及時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款。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於未得到房地產公司的付款,從而也沒有按分包合同規定的時間向分包單位付款。

該房地產公司應先選定監理單位還是先選定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什麼?

1、房產公司應先選定監理單位。

理由:根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和有關規定,應先選定監理單位。因為先選定監理單位,可以協助業主進行招標,有利於優選出最佳的施工單位。

2.房地產公司不同意樁基礎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分包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2、不正確。

理由:根據《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除主體結構之外的其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因此,房產公司不應該限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合法分包。

3.根據現行法規、規章,試指出旁站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中不完備的內容。

3、旁站監理人員的主要職責中需補充的內容:

第(1)條中,補充“檢查施工企業的施工機械、建築材料準備情況”;

第(2)條中,補充“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第(3)條中,補充“並可在現場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驗或者委託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4.深基坑開挖施工中,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做法是否妥當?為什麼?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寫出正確的做法。

4、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做法不妥。

理由:(1)施工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未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2)施工現場無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2)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施工方案(附安全驗算結果)報項目監理機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3)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監督。

5.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項目監理機構對房地產公司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按什麼程序處理?

5、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方(房產公司)應在工程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單位發出變更的通知。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理工程變更:

(1)建設單位應將擬提出的工程變更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當工程變更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2)項目監理機構應瞭解實際情況,收集與工程變更有關的資料;

(3)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變更文件和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在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一部分具體工作後,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作出評估;

(4)總監理工程師就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協調;

(5)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

(6)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變更單監督施工承包單位實施。

6.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於未收到房地產公司的付款,而未按分包合同規定的時間向分包單位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6、不正確。

因為房產公司根據施工合同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結算,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合同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結算,兩者在付款上沒有前因後果關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得到房產公司的付款不能成為其不向分包單位付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