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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魚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譯對照

《魚我所欲也》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強調"正義"比"生命"更重要,主張捨生取義。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魚我所欲也的原文及翻譯對照,提供給大家參考!

國學:魚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譯對照

  魚我所欲也原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

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歟?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向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失其本心。

  魚我所欲也翻譯對照:

魚是我所喜愛的,熊掌也是我所喜愛的,如果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都得到的話,那麼我就只好放棄魚而選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愛的,大義也是我所喜愛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都具有的話,那麼我就只好犧牲生命而選取大義了。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我所喜愛的還有勝過生命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我所厭惡的還有超過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災禍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樣不可以採用呢?如果人們所厭惡的.事情沒有超過死亡的,那麼凡是能夠用來逃避災禍的壞事,哪一樁不可以幹呢?採用某種手段就能夠活命,可是有的人卻不肯採用;採用某種辦法就能夠躲避災禍,可是有的人也不肯採用。由此可見,他們所喜愛的有比生命更寶貴的東西(那就是“義”);他們所厭惡的,有比死亡更嚴重的事(那就是“不義”)。不僅賢人有這種本性,人人都有,不過賢人能夠不喪失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會餓死。可是輕蔑地、呵叱着給別人吃,過路的饑民也不肯接受;用腳踢着(或踩過)給別人吃,乞丐也不願意接受。

(可是有的人)見了“萬鍾”的優厚俸祿卻不辨是否合乎禮義就接受了。這樣,優厚的俸祿對我有什麼好處呢?是為了住宅的華麗、大小老婆的侍奉和熟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住宅的華麗卻接受了;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卻接受了;先前(有人)寧肯死也不願接受,現在(有人)為了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卻接受了。這種做法不是可以讓它停止了嗎?這就叫做喪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惡廉恥之心。

  魚我所欲也原文講解:

本文以“魚”和“熊掌”為喻,説明在人生的道路上,會面臨許多重要的抉擇,我們應以“義”為重,為了維護它,要不惜做到“捨生而取義”。

文章包括兩段,第一段可以分為三層。

第一層(從“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到“捨生而取義者也”),作者首先提出自己的論點。第一句話是以魚和熊掌設喻,得出結論是“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第二句話是由第一句的設喻引出來論點“捨生而取義者也”。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到“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這是對本文論點的進一步分析論證,是全文的重點。

作者先從正面闡發自己的觀點: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因為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所以,即使有導致死亡的禍患我也不避開它。這裏所説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説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為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着,作者又從反面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什麼不可以採用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比死亡更甚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導致死亡的禍患的辦法,什麼不可以採用呢?而這一切對於一個“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人來説,是多麼不能容忍的事情啊!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得出結論,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義”字本就是一種充塞天地之間的正氣,無處不有,但是當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時,大多數人不是不想做,而是做不到。

孟子説:“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辭讓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shuò,消損)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這話無非是説“仁義禮智”這四種品德是天生的,是人人皆有的。孟子説“人皆可以為堯舜”,就是從這種觀點推衍出來的。賢者和愚者之所以不同,是因為賢者“求之”,所以“得之”,於是也就“能勿喪耳”,愚者“舍之”,於是“失之”,也就不再具備這種“仁義禮智”的美德了。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羞惡之心”,就是對“義”的堅持。以食“嗟來之食”為“羞”,這就是“義”的“觀念”。可見“義”是切實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的。

又舉一例,從反面説明“萬鍾”亦不應受之。為什麼接受呢?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嗎?從前寧可死亡都不接受那“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一簞食,一豆羹”,今天能為了這些而接受“萬鍾”嗎?“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為重要。這裏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説,“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然而,無論是“萬鍾”還是“一簞食,一豆羹”與“義”字比較起來都是次要的,於是,兩次舉例論證法的運用,從正反兩個方面再次印證了“捨生取義”這一論點。

結尾一句話,歸納了此段,照應了開頭:“此之謂失其本心。”這“本心”就是“我固有之”的“羞惡之心”,就是“義”,也就是“善”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