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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的歷史

導語:關於保險公估人的歷史,你又瞭解多少?下面讓小編來給你科普一下吧!

保險公估人的歷史

一、簡介

保險公估師是專業從事保險理賠的查勘、定損、理算、檢驗工作的人員,他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委託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保險當事人提供服務。 又可稱為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隨着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中介機構日趨活躍,公眾可能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已比較熟悉,也感受到他們給我們帶來的購買保險的便利;而對於同樣是保險中介一員的保險公估人,則比較陌生。

  二、起源

保險公估業起源於英國,是伴隨着保險業的發展而逐漸興起的。1666年倫敦大火之後,建築物火災保險得到了人們的高度重視。火災保險的理賠工作日趨複雜化,並提出了專業化理賠的要求,這成為保險公估業產生的最直接的動力。  回溯歷史,保險公估業的雛形大約始於18世紀。早在1781年的英國,保險理賠工作的高技術含量就已使保險公司內部專門從事理賠工作的人員難於應付。當時的理賠工作僅僅是由公司內部僱員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工作不但需要豐富的經驗,更要求理賠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能夠對保險標的發生損害的原因、程度、責任劃分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斷,提出進一步賠償建議,並在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協助保險人處理賠案。這種複雜的要求對於保險公司,特別是一些新成立、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項大大的難題。理賠工作的成敗輕者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短期利潤,重者會敗壞公司信譽,降低其償付能力,導致公司破產、倒閉,進而威脅整個保險行業、整個社會的運行與安定。此時,權宜之計就是將與保險理賠內容相關的各行各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納入保險理賠環節,協助保險人開展理賠業務。這些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賠償的建議,他們只與保險人相關聯,相當於保險人的僱員或代理人。到了19世紀初,大多數開展火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都採用僱傭獨立的專門技術人員作為其代理人,這類人就被稱為"估價人"。可以算是保險公估人的雛形。估價人涉及到建築、測量、估價、買賣、商業及法律各個行業,並由此逐漸發展出財產估價公司。

  三、歷史

早在19世紀20年代末的舊中國,保險公估機構就已存在了。那時的保險公估機構稱為“公證行”。我國資本主義形式的保險業是隨着帝國主義列強對我國通商貿易和經濟掠奪而至的。1805年,英商在廣州成立的諫當保安行標誌着西方保險制度由此傳入我國。隨後,各國憑藉其政治力量向我國領土實行經濟滲透,爭相建立各種形式的保險機構,我國保險業始得發展。  隨着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證行便應運而生。起初,也多為外商設立並經營。自1927年始有國人創辦上海益中公證行,後又在漢口設立分行,1935年,著名會計師潘序倫等發起併成立了聯合保險公正事務所,當時,天津有永平公證行、商聯公證行,漢口有市商會組織的漢口市保險賠案公斷委員會。此後,上海又開設了中國公證行、華商公估拍賣行等。當時在上海設立的外商公證行有三義洋行、魯意斯摩洋行、保險審估公司、博錄公證行,瑞和公證行、遠東公證行;天津則有益業等數家公證行。當時,外商公證行數量、實力遠遠高於國人自辦的公證行,幾乎控制了整個保險公證業務。後經各地的商業公會、保險業同業公會等民間組織的不斷抵抗,逐漸打破了外商在公證行業中的壟斷局面,促進了民族保險公證業的發展。1937年"七七"事變後,抗日戰爭全面展開。國民政府被迫遷都重慶。大批工商企業的內遷促使大後方的經濟有了空前的發展,呈現出特有的繁榮景象。內地保險業由此得到了相應的發展,重慶一度成為大後方保險業的中心。保險公證業便在這種環境中汲取着養分,併發揮了相當的作用,促進了保險業、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不少公證行均在重慶設立機構,其業務範圍則遍及西南、西北各地。1938年,上海益中公證行首先在重慶設立分行。不久,該行改組為中華保險公證事務所,並在此基礎上於1941年7月成立了中國公估行。這家公估行業務範圍逐漸擴大,及至後來,基本上承攬了除鹽運保險損案以外的各家保險公司和航運業的查證、估損和共同海損理算業務,1944年還承辦了大宗出口的商檢業務,起業務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蘭州等區域,成為大後方一家重要的公證機構。其時,川江鹽運保險的'適時開展也為保險公證業開闢了新的活動領域。當時,鹽載運輸所經河道,其中頗多湍流暗礁,為減少鹽載損失,鹽運保險的經營者便共同組成了"四聯、川鹽、裕國鹽運保險查驗管理處",並在涪陵、萬縣、合江、合川、瀘州、自流井等地設立了包括鹽船查驗工作在內的分之機構。各查驗站是指上就是出險後的查勘、公證機構,它們在各自所管轄的區域內就近查勘鹽船損案,或負責水上防災防損工作。  抗日戰爭初期,國民政府始終沒有頒佈較為系統的保險法令、法規。直至1943年,政府陸續頒佈了《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火險、水險、人壽保險單基本條款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等幾種。其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是財政部按照《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保險業之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非向財政部登記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的規定,於1944年6月24日頒佈的,其中對這三類人的資格及登記執業均做了一定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保險公證人的行為,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證。抗戰結束後,收復區經濟復甦,上海等沿海地區又成為貿易、工商業的發展中樞。在其後的一段時間內,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保險業務激增,火險、海險、運輸保險等各險種都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從而吸引了大量公證機構。一些公證機構開始將總部遷移上海。當時,中華海事公證事務所、中國益中公證行、中國公估行等公證機構影響較大,他們承辦了各種保額大、損失重、情況複雜的案件,負責水險、火險的大宗賠案或共同海損理算,有效地減少了經濟糾紛,使雙方當事人節約了財力物力,提高了效率,獲得了公正。據民國36年(1947年)的《財政年鑑》記載,按照民國33年(1944年)《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截至1946年底登記的保險公證人有2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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