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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備案制改革的影響

保險公估最早起源於英國,伴隨西方保險業300餘年的歷史而發展成熟。所謂保險公估是指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單方和雙方以及其他委託方的委託,收取合理的費用,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檢驗、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並出具公估報告的行為。從事保險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即保險公估人,也稱保險公估行或保險公估公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保險公估備案制改革的影響的知識,歡迎閲讀

保險公估備案制改革的影響

  (一) 外部環境

第一、立法保障不完善。我國關於保險公估行業的法律相對滯後。自保監會2000年出台《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以來,《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分別於2001年、2009年、2013年、2015年進行了四次修訂,在確立保險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影響程度和範圍仍不能滿足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的需要。2015年《保險法》再次修訂,保險公估機構首次獲得定義,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律定位獲得明確,但對公估在保險理賠方面的制度安排、公估費的收取並未形成一定的方法和標準,保險司法糾紛處理方面未有讓公估人對保險標的參與的制度和辦法,更無國際慣例中保險糾紛和爭議“優先採信公估人結論”的習慣。缺乏完善的保險制度為保險公估市場提供支持和規範,保險公估人的社會、政治地位以及經營地位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甚至在市場經營過程中容易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侵害。

第二、保險公估行業自律組織缺位。雖然我國已有上百家保險公估機構,但實力雄厚的大型保險公估公司屈指可數,絕大多數保險公估企業在力量上十分弱小,企業經營尚存不足,並沒有多餘的精力和資金參與非盈利組織的建設。另外,保險公估業尚未形成一種行業的集體意識,對行業自律組織的認識不到位。此外,無論行業保護、協調和監管等方面,政府管控相對較多,一定範圍內限制了行業的'自由發揮,這也是行業自律缺位的重要原因。

第三、保險公估的社會認同感相對較低。保險公估業在我國起步比保險業晚了近20年,且缺少保險公估知識的普及和足夠宣傳,社會公眾對公估公司缺少足夠的瞭解,誤認為“公估公司和保險公司是一家子”。加上一些兼職代理機構並不具有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資質,整個公估市場因為主體的混亂呈現出競爭混亂的態勢。公眾對保險公估缺乏瞭解,認同以及接受均較低,甚至還形成了各種誤區。

  (二)自身問題

第一,業務結構不合理。目前保險公估業整體業務種類較為集中,多集中在車險和財產險,其中車險佔比極高。儘管營業收入在不斷提升,但業務範圍依然十分狹窄,且多來自於保險公司的委託,業務往往是程序複雜,保險公司不願自身處理的極其特殊或過於複雜的理賠案件,往往都處理週期長,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具有繁瑣、勞動密集型的特點。

第二,保險公估專業人才缺乏。目前我國公估行業管理上存在一些弊端,公估業的管理人員多是從保險公司或其他行業的企業聘用而來,缺少保險公估甚至保險從業經驗,對行業的風險和問題認識不足,管理模式未必適用於保險公估企業。另外,保險公估業涉及領域多,複雜問題多,對從業人員的知識儲備往往有較高的要求。而目前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行業整體素質上距離足量的專業評估人才仍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供體地位不平衡。保險公估機構的業務來源多來自保險公司的委託,在生存上過度依賴保險公司,合作中往往處於被動的從屬地位。損失理算的結果傷及保險公司可能會影響到下一次的合作。如何保持公正,實現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天平的平衡,也是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此次《資產評估法》出台背景下,保險公估業務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制,行政審批進一步放寬,對保險公估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 監管放寬利於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業務許可制改為備案制,由事先核准轉變為事中、事後監管的調控方式,這一權限下放是由政府管控向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轉變,有利於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活躍金融市場。保監會對公估行業的“放權”,不僅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有利於明確監管職責,將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制度和體系上,規範保險公估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市場行為的有序進行,營造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此外,備案制可能會增加政府中後期監管的壓力,這使得加強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和行政管理效率尤為重要。

  (二) 促進行業自律組織的形成

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行業自律組織往往承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除日常經營活動的約束和監管外,在行業自律、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試認證、信息溝通等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政府監督管理的放寬,為保險公估行業發展提供相對寬鬆、良好的政策要素和適宜的市場環境,有利於行業在一定範圍內自由發揮,促進行業自律組織的形成。

  (三)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利於推廣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保險公估業的健康發展息息相關。為落實《資產評估法》要求,保監會在配套制度上也將盡快制定保險公估師資格考試相關制度,使保險公估運行更加透明、規範,這不僅有利於保險公估從業機構、從業人員自我完善,促進公估人員專業素質成長、服務質量效率提高、職業行為規範,還能使社會更快了解保險公估業的運行過程,面向社會做出正面積極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