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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徵税會計處理實務

營改增差額徵税是指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應税服務的納税人,按照相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相關價款(支付給規定範圍納税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後的不含税餘額為銷售額的徵税方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差額徵税會計處理實務,歡迎閲讀

差額徵税會計處理實務

  涉及主要核算會計科目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營改增差額徵税導致“少交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類科目,而是衝減成本費用類科目,即貸方對應的科目為成本費用類科目,借方是對應的增值税核算會計科目。

1.“應交税費——銷項税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本專欄僅核算一般納税人的一般計税方式下可以差額徵税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

需要注意,建築企業跨區提供按照一般計税方法計税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國税機關預繳税款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税款,這時“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屬於營改增差額徵税核算,預繳税款應全額在“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應交税費——簡易計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採用簡易計税方法發生的增值税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本專欄僅核算一般納税人的簡易計税方法下可以差額徵税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

3.“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税納税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税額。本專欄僅核算納税人(含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轉讓金融商品差額徵税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

  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税扣税憑證且納税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抵減)”或“應交税費——簡易計税”科目(小規模納税人應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1:建築業一般納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工甲供材新項目,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選用簡易計税方法並已備案。2017年2月16日,按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收到分包方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206萬元(款項未支付),並在當月差額計税,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工程施工 206

貸:應付賬款 206

借:應交税費——簡易計税 6[206÷(1+3%)×3%]

貸:工程施工 6

例2:從事旅遊服務的一般納税人,2017年2月共取得旅遊收入53萬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31.8萬元(住宿費12.36萬元、餐飲費5.15萬元、交通費3.09萬元、門票費11.2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

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住宿費等 31.8

貸:銀行存款 31.8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抵減) 1.8[31.8÷(1+6%)×6%]

貸:主營業務成本——住宿費等 1.8

試點納税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税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税額,借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繳納增值税時,應借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餘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税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