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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税

據小編獲悉:根據財税〔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下面就一起和小編了解下,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税?

預收款會計處理是否要提前繳納增值税

收到預收款產生納税義務,但是否開具發票沒有明確規定,建議納税義務發生時點同時開具增值税發票。

在收到預收款後若有異地施工的項目,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税款,預繳增值税款,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税申報時可以抵減當期的增值税應納税額。

舉例:某一般納税人建築企業甲,選擇一般計税方式,本月預收工程款111萬元:

1、預收款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11萬元

貸:預收賬款111/(1+11%)=100萬元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111/(1+11%)×11%=11萬元

2、若是項目在異地的情況下還需要異地預交2%的增值税

借:應繳税費——預交增值税  2萬元

貸:銀行存款  2萬元

3、月未結轉預繳增值税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2萬元

貸:應交税費——預繳增值税2萬元

若是該一般納税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税方法預收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1、預收款103萬元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03萬元

貸:預收賬款103/(1+3%)]=100萬元

應交税費-------簡易計税3萬元

2、若是項目在異地的情況下還需要異地預交3%的增值税

借:應繳税費——簡易計税  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萬元

  注意:

(1)預收款的納税風險問題

建築企業開工前預收賬款的税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於税法規定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納税義務時間已經發生,而造成了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税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造成了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税,佔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2)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關於“簡易計税”明細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納税人採用簡易計税方法發生的增值税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3)附案例:某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在開工之前,預收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税務處理如下:

施工企業在納税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税:

增值税銷項税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

同時,在納税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税:

當期銷項税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於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税額=0;

應納税款=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預繳税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注意事項

由於建築工程就本工程項目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税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項目,只有一個施工項目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税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税額完税。

因此,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税銷項税額與進項税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税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解決辦法:

建築企業提前做採購計劃,與供應上籤訂採購合同,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税納税申報期限內,向施工企業開具17%等税率的增值税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