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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種借款合同不需交納印花税

企業的借款合同並不是都需要繳納印花税。哪些要,哪些不要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麼借款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税的知識,歡迎閲讀

10種借款合同不需交納印花税

  (一)什麼借款合同要繳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税。

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税。

  (二)什麼借款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税?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税。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税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税的魯地税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税,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週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税應税範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税[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