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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清理税務處理

清理固定資產,是否要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批呢? 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解答。

固定資產清理税務處理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六條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髮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淨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其賬面淨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一)固定資產盤點表;

(二)盤虧情況説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説明,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其賬面淨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説明,並委託有技術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鑑定,出具鑑定説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四)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説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説明。

  第三十條 對被盜的'固定資產,其賬面淨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説明。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包括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二)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鑑定意見和原因説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鑑定意見;

(四)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二)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説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説明和核準文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後,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餘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的各項資產必須保留會計記錄,各項資產實際清理報廢時,應根據實際清理報廢情況和已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益。

  第四十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情形,應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資產被淘汰、變質的經濟、技術等原因的説明;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資產已黴爛變質、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已毀損等的書面申明;

(三)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部門的品質鑑定報告;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五)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註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説明;

(七)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標籤:税務 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