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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的財税處理

固定資產預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的處置中獲得的殘餘價值。固定資產殘值的財税應該怎麼進行處理呢?下面的文章也行對你有所幫助:

固定資產殘值的財税處理

殘餘價值一般難以準確估計,國税發[2003]70號第二條規定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會計上靠管理層判斷的,沒有具體規定。新税法中沒有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固定資產淨殘值比例由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但要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且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換言之,固定資產殘值率變得更加自由。下面在新税法下就固定資產殘值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會計與税法差異

(一)會計與税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殘值率差異

固定資產購入時其取得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後續計量期間,固定資產的計税基礎是按照税法規定計提折舊後的餘額,也就是税務上的賬面價值。我們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企業估計的殘值率和税法中規定的殘值率不相一致。會計上與税法上規定的固定資產殘值率的不同會導致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之間的差異,在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相同的情況下,雖然每年會計上折舊與税法上可抵扣的金額不同,但在處理固定資產時,這種差異消失,故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屬於暫時性差異。

(二)税法規定殘值與會計估計的殘值差異

折舊有税盾之稱,可以抵税,殘值亦可以起到減少税負的作用,稱為殘值抵税。當固定資產處理時通常有兩種情況:

(1)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大於税法規定的殘值時,固定資產如變現出售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和營業外收入。此時所收到的銀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資產清理的現金外,還包含殘值變現淨收入“即營業外收入”,按税法規定應照章納税。

(2)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小於税法規定的`殘值時,固定資產如變現出售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和營業外支出;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此時實際的淨殘值收入和税法規定的殘值收入的差額部分即“營業外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因而具有抵税的作用。

  二、新舊税法下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會計核算問題

由於新舊税法關於税前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時預計淨殘值及折舊年限的規定不一致,2008年前已購置並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額時,在不違背新税法的原則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依據新税法重新確定淨殘值及折舊年限。下面舉例説明在新舊税法下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的會計處理。

[例]某煤炭機械製造公司2006年12月購買一件設備,購入價為750000元,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上確定4%的淨殘值、折舊年限3年,2008年前税法規定的淨殘值為5%,折舊年限5年,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税法後,税法允許淨殘值為1%,折舊年限為4年。該公司根據新法規定,在2008年將折舊年限調整為4年。

(1)企業的會計處理

計算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個月計提的折舊額:

75-75×4%=72(萬元)

72÷(12×3)-2(萬元)

借:管理費用  2

貸:累計折舊  2

2007年至2009年每年計提折舊2×12=24(萬元)

(2)納税申報處理

2007年度税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税處理

計算税前每月可扣除的折舊額:

75-75×5%=71.25(萬元)

7l 25÷(12×5)=1.1875(萬元)

200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舊額:1.1875×12=14.25(萬元)

2007年度納税調增:24-14.25=9.75(萬元)

2008年度至2011年度税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税處理

第一種方式:可以繼續沿用2008年以前的舊政策

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納税調增:24-14.25=9.75(萬元)

2010年度至2011年度每年納税調減:14.25萬元。

第二種方式:按照新税法重新計算折舊額

重新計算年度折舊額

75-75×1%=74.25(萬元)

74.25—14.25=60(萬元)

60÷(4-1)=20(萬元)

重新計算後,該企業可以在2008年至2010年剩餘3年內每年税前扣除折舊20萬元。

2008年度至2010年度税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税處理

2008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納税調增:24-20=4(萬元)

2010年度直接納税調減:20萬元。

綜上所述,在新税法頒佈後,固定資產殘值確定變得更加切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應做好各方面工作,並用來指導企業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