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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報廢的賬務處理

如果固定資產報廢不能使用了,是否還需要轉出税金呢?具體税務與會計上怎麼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固定資產報廢的賬務處理

  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税人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税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淨值,是指納税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

  2. 條例第十條內容如下: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4.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延伸閲讀: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原因轉出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固定資產清理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轉出的固定資產,按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賬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二)清理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税費——應交營業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後,屬於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貸方餘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