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固定資產税務處理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新增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資產的税務税務處理主要對象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因為小規模納税人新增固定資產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
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税扣税憑證計算的增值税税額,可以予以抵扣。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於隨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輸發票並經過國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按税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其餘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發生退貨,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入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一台,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税額為17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取得了運輸發票。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機器設備不需要安裝。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0000+10000×7%)1707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若發生退貨,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80000
貸: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購進自用的應徵消費税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税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税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全部計人固定資產價值。
企業如果購進用於辦公樓建設的電梯、為車間購進安裝中央空調設備等,由於其作為房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屬於《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2008年第50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非增值税應税項目中的“新建、擴建、改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不屬於設備,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
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若接受捐贈後,用於非應税項目、免税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税[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後的固定資產淨值乘以其適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這種税務處理方式,同樣適用購進、接受投資等新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轉用於非應税項目、免税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業務。
[例2]某企業2009~1月2日接受捐贈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税為170萬元。若2月1日,企業將此項固定資產用於免税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淨值為992萬元。甲企業1月2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業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920000×17%)1686400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資投入
固定資產包括直接以固定資產投資、接受實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資產和接收以物易物換入固定資產等三類業務的税務處理,與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基本一樣。只是貸記“實收資本”、“應收股利”、“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資產屬於納税人自用應徵消費税的汽車、摩托車、遊艇,即使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額。
(四)納税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
納税人自制貨物轉為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額不需轉出。直接按自制貨物的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存貨”或“生產成本”。若納税人自制小汽車、摩托車、遊艇等自用,則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額需作進項税額轉出,轉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某汽車廠的管理部門領用自產小汽車一部。生產成本為10萬元。市場售價不含税為20萬元。小汽車消費税率為5%。汽車廠就這筆業務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27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10000(200000×5%)
——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17000(100000×17%)
二、減少固定資產的税務處理
本文所指企業減少固定資產,是指減少使用過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資產。減少固定資產,有對外銷售方式,也有視同銷售方式。為了簡化分析內容,本文專指直接對外銷售。根據財税[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税:
(一)轉型後購入的固定資產
納税人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交增值税計人“應交税費—一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會計科目,小規模納税人則計入“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會計科目。
[例4]某企業(一般納税人)銷售一台已使用的生產設備(2009年1月1日購入)。購進時,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税額為17萬元。假設銷售時,已提累計折舊1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取得價款(含税)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税專用發票。該企業相關的税務處理:
2009年1月1日購進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額允許抵扣。所以計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金額只有1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36000{[936000/(1+17%)]×17%}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36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若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税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按銷售價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計算應該增值税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用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未進行進項税額抵扣,所以在銷售時,不管是一般納税人,還是小規模納税人,統一按簡易辦法計税減半徵收。在這裏,不再關注銷售價格有沒有超過固定資產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設該企業(一般納税人)銷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舊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該增值税額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資產原值為117萬元(100+17)。銷售時,按照取得價款93.6萬元,計算增值税為1.8萬元{(93.6/(1+4%)]×4%×50%)},最終營業外支出為15.2萬元(117-10-93.6+1.8)。
另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税務處理,與第二種情況一樣。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税務處理,與第一種情況一樣,不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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