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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醫結合助理執業醫師證書註冊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中西醫醫師經註冊取得由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中西醫結合助理執業醫師證書註冊

  一、註冊條件

凡取得中西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西醫醫師執業註冊。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衞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是中西醫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註冊程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西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衞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獲得中西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衞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註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需到縣級以上衞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成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註銷註冊

中西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要到註冊主管部門變更註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予以註銷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