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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務師考試《税法二》預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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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6税務師考試《税法二》預測題答案

1.D

【解析】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不免徵企業所得税,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

2.B

【解析】會計利潤=5000+80-4100-700-60=220(萬元)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220 × 12%=26.4(萬元),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贈支出是26.4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税=(220+50-26.4-30)×25%=53.4(萬元)

3.D

【解析】選項A,利息收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選項B,納税人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選項C,自產的貨物用於交際應酬,應按企業同期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的收入。

4.B

【解析】可扣除的佣金和手續費=1000×5%=50(萬元)

5.A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税相關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税所得額佔當年應納税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税年度內均勻計人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所以符合題意的是選項

6.B

【解析】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是按會計利潤的12%為限計算扣除的,這裏的會計利潤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計算出的正確的會計利潤,並不是經過納税調整後的應納税所得額,所以,題目中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的計算依據是=2+5=3(萬元),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為3×12%=0.36(萬元)。

7.C

【解析】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1200+400+100-1600)×12%=12(萬元),實際發生20萬元,准予扣除12萬元。

應納税額=(1200+400+100-1600+20-12)×25%=27(萬元)

8.D

【解析】選項A,應納税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税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税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選項B,應納税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税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税税率)×經税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C,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税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所得額。

9.B

【解析】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税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10.A

【解析】應納税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税所得率)×應税所得率=800/(1-20%)×20%=2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200×25%=50(萬元)。

11.A

【解析】清算所得=5860-4900-60-20-100=780(萬元)

應交所得税=780×25%=195(萬元)

剩餘資產=5860-60-20-195-2300=3285(萬元)

12.C

【解析】企業總機構的費用分攤,要區分情況,我國是法人納税制,分支機構不具有納税主體資格,但是,對於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據文件,併合理分攤的,允許税前扣除,因此選項A是不正確的;關於手續費,對於支付給個人的,是允許現金支付的,選項B也不正確;關於環保專項資金,只能用於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方面,要專款專用,改變用途的,不可以扣除的。

13.A

【解析】選項B,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税款,並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選項C,由納税人繳納税款;選項D,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税。

14.B

【解析】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5000+200+520)×5‰=28.6(萬元)<70×60%=42(萬元),只能扣除28.6萬元。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5000+200+520)×15%=858(萬元),實際發生額小於限額,應當據實扣除。

應納税所得額=5000+200+520-(450-70+28.6)-600-260-2560=1891.40(萬元)

15.B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税基礎。

16.A

【解析】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税人,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而不是住滿任意12個月。

17.C

【解析】向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根據限額扣除,扣除限額=20000×(1-20%)×30%=4800(元),實際捐贈額5000元,税前准予扣除4800元。翻譯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税=[20000×(1-20%)-48005×20%×(1-30%)=1568(元)

18.A

【解析】退休人員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2014年4月王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税一(5000一3500)×3%=45(元)

19.A

【解析】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20.C

【解析】公益捐贈扣除限額=80000×(1-20%)×30%=19200(元)<30000(元)應納税額=[80000×(1-20%)-19200]× 20%=8960(元)

21.B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採取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應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税時,允許扣除的必要費用是指每月減除生計費;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22.A

【解析】個人因專利權被侵害獲得的經濟賠償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購買的汽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税。

23.A

【解析】作為律師事務所僱員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付費用後,餘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5000+50000×30%-5000-3500)×25%-1005=1870(元)

24.D

【解析】肖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税=(40000+4000×9-3500×9)×20%-3750+(30000-1500)×(1-20%)×20%=9710(元)

25.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4)取得應納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6.B

【解析】選項B,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税規定。

27.B

【解析】收入總額=450(萬元),扣除項目=700×50%+30=380(萬元),增值額=450-380=70(萬元),增值率=70÷380×100%=18.42%,適用税率30%。應納土地增值税=70×30%=21(萬元)

28.B

【解析】納税人發生下列轉讓行為的,還應從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備案:(1)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納税人因此而得到經濟補償的;(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税人自行轉讓其房地產的;(3)轉讓原自用住房的。

29.B

【解析】應納税額=(700+30-600)×0.5‰×10000+10×5=700(元)

30.B

【解析】無息貸款合同是免徵印花税的;技術合同屬於印花税應税合同;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是免徵印花税的。

31.B

【解析】對同一類應税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税義務人,納税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

32.A

【解析】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税,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税依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另行貼花;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税,兩項税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税貼花。

33.D

【解析】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税貼花。該運輸公司應繳納印花税=800000×0.05‰+1000000×0.5‰=540(元)

34.B

【解析】載客汽車、摩托車、電車是以“輛”為計税標準。

35.B

【解析】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1千瓦摺合淨噸位0.67噸計算徵收車船税。拖船按船舶税額的50%計算。該公司應繳納的.車船税=200×3+181×3+150×0.67×3×50%+2×3=1299.75(元)

36.A

【解析】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支付補價的一方納税,第一套房產甲某支付了補價,應納契税=15×3%=0.45(萬元);用於抵債的第二套房產,應由承受方丙來繳納契税;第三套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免納契税。甲某共繳納契税0.45萬元。

37.D

【解析】企業破產後,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税;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歸屬但沒有安置破產企業的員工的,全額徵收契税。

38.B

【解析】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50000-2000-2000-1000)×3+8000×3×8÷12=151000(元)=15.1(萬元)

39.A

【解析】選項B、C不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選項D,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40.D

【解析】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和醫院佔耕地免税。

  二、多項選擇題

【解析】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5)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析】税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上述選項A、B、D、E的情形,屬於税法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税前扣除的項目。對於選項C,融資租賃租入的機牀,税法允許計提折舊税前扣除,所以,選項C不符合題意。

【解析】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人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