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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務師税務代理命題點解析

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税收規定(重點掌握)

2015税務師税務代理命題點解析

納税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税款。

1.合併的,由合併後的納税人繼續履行相關納税義務;

2.分立的,由分立後的納税人對未履行的納税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税務機關找到分立後的任何一方,都應負責繳清全部税款,然後分立企業之間再解決內部的分攤問題。

3.欠繳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以前,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

4.欠税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害,税務機關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補充例題•單選題】

A納税人與B納税人2009年合併成立C公司,二家單位均已註銷,在合併過程中,A和B均未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也未依法繳清税款,則A、B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可採用的措施有( )。

A、要求A納税人的`股東繼續履行相關納税義務

B、要求B納税人的股東繼續履行相關納税義務

C、要求C 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納税義務

D、A、B二個納税人主體已經註銷了,故無法處理

【正確答案】C

【補充例題•多選題】(2007年)

下列主管税務機關對欠税的納税人作出的行為中,符合《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有( )。

A.在報紙上定期公告其欠税情況

B.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辦税人員出境

C.不允許其領購發票

D.應抵押貸款銀行要求向銀行提供其有關的欠税情況

E.向人民法院申請以税務機關名義代其行使債權抵繳税款

【正確答案】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