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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模擬試題(三)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2015註冊税務師《税務代理實務》模擬試題(三)答案及解析

(1) :D

選項A,應當是: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而不是必須同時使用;選項B,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選項C,發票填開時,字跡與金額均不得塗改。

(2) :D

選項A、B,行政複議中止;選項C給出的條件不全面,如果申請人的法人資格終止,尚未確定其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行政複議中止,如果確定了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行政複議終止。

(3) :C

行政複議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證據之一。(4) :D

主管税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税人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註冊税務師沒有這樣的權利。

(5) :C

選項A應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選項B,一般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選項D,因税法與會計準則規定不同,當期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6) :C

選項C屬於業務類工作底稿。其他選項屬於備查類工作底稿。(7) :A

A類酒的計税價格為80元/斤,B類酒的計税價格為65元/斤。在確定計税價格時應當在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與企業實際的銷售價格之間取一個最高值,而不能取最低值。應納消費税=100×2000×80×20%+100×2000×0.5+120×2000×65×20%+120×2000×0.5=6540000(元)。

(8) :B

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產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權。

(9) :C

政府機關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税,出租房產應從租計徵房產税,政府機關應納房產税=150×12%=18(萬元),所以選項A、B均錯誤;甲公司應納房產税=1000×70%×(1-20%)×1.2%+1000×30%×(1-20%)×1.2%÷12×7+8×12%=9.36(萬元),所以選項C正確,選項D不正確。

(10) :C

選項A,納税人暫時聽從了勸告,不能終止代理;選項B與代理業務無關;選項D屬於自然終止。

  二、多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1) :B,C,E

選項A應當繳納印花税,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税,直接提供給企業的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免税範圍;選項D,屬於會計核算範圍,記載金額的相關賬簿應當繳納印花税。

(2) :A,E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參加企業集資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税;個人按規定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

(3) :A,B,C

選項D,礦山企業扣繳的資源税,不是企業自身的税費,不記入“營業税金及附加”中,應計入採購成本;選項E應當記入“營業外收入”中。

(4) :A,C,D

選項B,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税前扣除;選項E是錯誤的,税務機關僅對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所得額的,進行納税調整。

(5) :D,E

選項A,代表機構繳納的滯納金、罰款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選項B,

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税;選項C,代表機構的利息收入不得衝抵經費支出額。

(6) :A,C,D

選項A、C、D是營業外支出的核算範圍,不得在税前扣除,註冊税務師審核時需要特別關注;選項B、E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不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7) :A,B,C,D

增值税的計徵只是按同類售價計算,如果是應税消費品用於交換、抵債、投資才是按最高售價計徵消費税。

(8) :A,D,E

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合計為1500萬元,計人“營業收入”欄目。業務招待費的60%=20×60%=12(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1300+200)×5‰=7.5(萬元),只能税前扣除7.5萬元,需要納税調增20-7.5=12.5(萬元),填入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第14行“納税調整增加額”中。

企業2012年度會計利潤=1300+200+360+60-1000-20-30=870(萬元)

捐贈限額=870×12%=104.4(萬元),公益性捐贈實際發生3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税;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税;需要納税調減360+60=420(萬元),填入第15行“納税調整減少額”中。

被沒收財產損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應當填入第14行“納税調整增加額”20萬元。

第14行“納税調整增加額”=12.5+20=32.5(萬元)

第15行“納税調整減少額”=60+360=420(萬元)

第27行“應納所得税額”=[(870-420)+32.5]×25%=482.5×25%=120.63(萬元)

第28行“減免所得税額”=482.5×10%=48.25(萬元)

(9) :A,C

自2011年9月1日起,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併銷售的附着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税應税貨物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3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凡屬於不動產的,應按照《營業税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税目計算繳納營業税。

納税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税應税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應納的營業税=(3000-2200)×5%=40(萬元)應納的增值税=500×17%=85(萬元)

乙公司在本業務中是產權承受方,應繳納契税。

(10) :A,B,D,E

選項C正確的表述應當是:審核中應特別注意審核庫存商品明細賬的發出欄記錄,檢查其對應賬户的正確性。

  三、筒答題(共8題,第3、8題5分,第1、2、5題6分,第6、7題7分,第4題8分)

(1) :

(1)根據税法規定,納税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税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税務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3)需要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4)涉及繳納的税種及税率為:

國税機關:企業所得税(25%)、增值税(17%)。

地税機關:營業税(5%),城市維護建設税(5%),教育費附加(3%),房產税(1.2%),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由當地省政府規定)。

(5)由於該批發企業註冊資金在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為10人,符合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的規定,要進行輔導期管理,新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

(2) :

業務(1)中,企業的處理不正確: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即3%不能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需依法做納税調增處理。

【提示】財税[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業務(2)中,企業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處理不正確,對補充養老保險應該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核算其個人所得税。職工取得的企業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併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税,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處理正確。

【提示】國税函[2009]694號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八個人賬户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户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税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3) :

(1)未出示税務檢查證件。《徵管法》規定:無税務檢查證件,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2)查詢儲蓄存款手續不合法。《徵管法》規定: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户許可證明進行查詢,縣地税局局長無權批准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3)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及理由,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這一法定程序。

(4)對偷税行為的税務行政處罰未達規定標準。《徵管法》規定:納税人偷税的,應處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處罰標準最低應為7500元,最高應為75000元。

(5)縣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複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裁決。《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税務機關應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5日內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可推定為已受理。縣地税局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屬無效決定。

(6)縣地税局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徵管法》規定,納税人在提供相應擔保後,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二是按《徵管法》規定,對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繳納罰款不是前置條件。

(4) :

(1)納税人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税額徵税,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税數量。如果納税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税税額准予在其應納固體鹽税額中抵扣。

(2)相關會計賬務處理為:

①購入液體鹽的分錄:

借:在途物資  94000

應交税費——應交資源税  6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②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液體鹽  94000

貸:在途物資  94000

③銷售固體鹽時: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34000

④計提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税: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  12500

貸:應交税費——應交資源税  12500

⑤本月應納資源税=12500-6000=6500(元)

次月初繳納資源税時:

借:應交税費——應交資源税  6500

貸:銀行存款  6500

(5) :

(1)B市國税局應當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超過法定的複議期限的,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複議期限為納税人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本例中納税人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已經超過上述期限,所以複議機關應當不予受理。

(2)A縣國税局應當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税務行政複議的範圍並不包括國家法律,

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3)國家税務總局應當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已向其他法定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且被受理的,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本例中納税人已經向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且省人民政府已經受理,所以國家税務總局不應接受複議申請。(6) :

(1)①税務檢查人員認為該礦山應該按照605萬元的含税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税是正確的。

增值税的計税依據是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礦山收到的銀行承兑匯票中超過發票金額的20萬元實際上是違約金,所以,應作為價外費用計徵增值税。應當補繳增值税=200000÷(1+17%)×17%=29059.83(元)。

②税務機關要求其補繳增值税29059.83元,按滯納時間每日收取萬分之五滯納金,並處以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是正確的,因為該項行為屬於偷税行為。

③企業於2012年6月13日補税、繳納滯納金和罰款時,被税務機關加處罰款6102.56元是正確的,因為税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該企業在2012年6月13日繳納罰款時加處罰款=29059.83×50%×(1+13)×3%=6102.56(元)

(2)①可以提起税務行政複議,因為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中包括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和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②納税人對税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即向北京市國税局申請行政複議。但是納税人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併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即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3)税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該事項的委託,《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代理範圍之一。鑑於税務機關的處罰並無差錯,應建議委託人接受處罰而不是接受委託去進行税務行政複議。

(7) :

(1)增值税方面

該項損失屬於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原材料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如果已經抵扣需要做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2)企業所得税方面

該項資產損失屬於專項申報的範圍,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税資料。企業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該項存貨被盜損失的金額,為其計税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即36.5萬元(117-0.5-80),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①存貨計税成本的確定依據;②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③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情況説明等。

(8) :

(1)税務機關對企業偷税行為的定性是準確的。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屬於偷税行為。該企業採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交税款,構成偷税行為。

税務機關給予3倍的罰款正確。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企業可以提出税務行政複議。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繳清税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所以該公司應先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得到税務機關確認之後,才能提出税務行政複議。

(3)可以接受委託。註冊税務師可以接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規定範圍內的業務代理,税務行政複議屬於税務代理的範圍,註冊税務師可以接受委託。

  四、綜合分析題(本題20分)

(1) :

1.存在的納税影響問題:

(1)貨物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税額轉出。

進項税額轉出=3421÷3=1140.33(元)

(2)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應按收購憑證上註明金額的13%計算進項税額。

應計算進項税額=50000×13%=6500(元)

補計進項税額=6500-5752.21=747.79(元)

(3)供酒會免費品嚐酒,税法上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税額和消費税,因為是新產品沒有銷售價,所以,應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税額。

糧食白酒組成計税價格=[15000×(1+10%)+1×2000×0.5]÷(1-20%)=21875(元)

糧食白酒應補計銷項税額=21875×17%-2550=1168.75(元)

糧食白酒應補消費税=21875×20%+1×2000×0.5-4000=1375(元)

(4)對外出租包裝物,預收租金的,應在預收租金時計算應納的營業税。

補繳營業税=20000×5%=1000(元)

(5)銷售殘次酒瓶應計算增值税銷項税額。

增值税銷項税額=ll700÷(1+17%)×17%=l700(元)

(6)生產企業本市有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的,按門市部的對外銷售額計算徵收增值税銷項税額和消費税。

增值税銷項税額=46800÷1.17×17%=6800(元)

企業計算銷項税額=9690(元),調減本期銷項税額9690-6800=2890(元)

應納消費税=46800÷1.17×20%+10×2000×0.5=18000(元)

企業計算消費税=26400(元),應調減本期消費税=26400-18000=8400(元)

(7)退回糧食白酒包裝物押金,已計算繳納的增值税銷項税額和消費税,不得抵減或退還。

調增銷項税額=1700(元)2.計算應補流轉税及附加:

(1)應補增值税=1140.33-747.79+1168.75+1700-2890+1700=2071.29(元)

(2)應申請退消費税=8400(元)應補消費税=l375(元)

(3)應補雷業税=1000(元)

(4)應補城建税=(2071.29+1000+1375)×7%=311.24(元)

(5)應補教育費附加=(2071.29+1000+1375)×3%=l33.39(元)

(6)應申請退多繳消費税導致多繳的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應申請退城建税=8400×7%=588(元)

應申請退教育費附加=8400×3=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