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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點

成功的人是跟別人學習經驗,失敗的人只跟自己學習經驗。 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點,歡迎學習!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點

  考點一: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資產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基金資產託管業務或者託管人承擔的職責主要包括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核算、投資運作監督等方面。

1.資產保管,即基金託管人按規定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户,保證基金全部財產的安全完整。

2.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會計複核,即建立基金賬冊並進行會計核算,複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

4.投資監督,即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的具體職責或業務內容,因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託管業務獲取託管費作為其主要收人來源,託管費收人與託管規模成正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託管人也通過提供績效評估、會計核算等增值性服務來擴大收人來源。

  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運作中的作用

基金託管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基金資產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財產挪作他用,有利於保障基金資產的安全。

2.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包括投資對象、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禁止投資行為等)進行監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要求運作基金財產,有利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

3.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資產所進行的會計複核和淨值計算,有利於防範、減少基金會計核算中的差錯,保證基金份額淨值和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基金託管人的市場準入

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都對基金託管人的資格有嚴格的要求。從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和基金託管人的獨立性出發,一般都規定基金託管人必須是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並具有一定實力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准:

1.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方面,商業銀行具有網點、技術和人員優勢,能夠滿足基金資金清算和劃撥的需要;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具有健全的組織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現階段,有利於基金的規範運作。

上述准入條件中,第一條“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是衡量銀行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程度的基本標準,反映了銀行的資產質量和承擔風險的能力。第二條“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有利於在商業銀行內部建立有效的“防火牆”。第三至第七條,分別從人員、技術、場所等角度規定了託管業務運作的軟、硬件因素,有利於保證基金託管業務規範、安全、高效、準確的運作。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對託管業務准入有更詳細的規定。如,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淨資產均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基金託管部門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於5人,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等。

  四、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對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11項職責,以“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為基礎,分別提出了託管人在賬户開設、賬户設置、檔案保管、資金清算等方面的要求。“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和“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明確了託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或當事人之一,進而對基金的各類財務報告和定期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有複核的責任。“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則賦予了託管人在淨值和價格計算方面的複核或監督責任。也就是説,託管人對基金運作要進行獨立、專門的會計核算活動,才能滿足上述需要。“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也是託管人履行受託職責、監督基金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概括而言,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主要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完成基金資金清算、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方面。

  五、基金託管業務流程

以開放式基金的託管為例,按照業務運作的順序,在託管銀行內部的基金託管業務流程主要分四個階段: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運作和基金終止。

1.簽署基金合同階段是基金託管人介人基金託管業務的起始階段。在這一階段,託管人與擬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商拾基金募集及託管業務合作事宜。如達成合作意向後,雙方草擬、共同簽署基金合同(草案)、託管協議(草案),提交監管機構評審。

2.基金募集階段是基金託管人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的準備階段。在基金募集期間,基金託管人要進行基金託管業務的各項準備。該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刻制基金業務用章、財務用章,開立基金的各類資金賬户、證券賬户,建立基金賬冊,與管理人及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技術系統的聯調、測試,將基金有關參數輸入監控系統,在募集結束後接受管理人將按規定驗資後的募集資金劃人基金資金賬户。如果基金募集不成立,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將募集資金返還到投資人賬户的職責。

3.基金運作階段是基金託管人全面行使職責的主要階段。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開始進行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也開始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進行各類託管業務的運作。託管人在該階段的主要工作或業務內容有:安全、獨立保管基金的全部財產;每個工作日進行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並與管理人核對;根據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劃撥;監督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風格、關聯交易等;承擔基金定期報告、招募説明書(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複核監督;對基金費用提取、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業務的實施承擔監督職責;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重要合同、有關實物證券、業務檔案等。

4.基金終止階段是基金託管人盡責的善後階段。在更換託管人或基金終止清算兩種情形下,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託管人要參與基金終止清算,按規定保存清算結果和相關資料。

  考點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説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基金的一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動的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閲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以下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契約;

(二)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