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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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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備考知識

 一、基金監管的概念

1.基金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範圍的不同,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本書採用狹義的基金監管概念,即基金監管與指政府基金監管;

2.廣義的基金監管是指有法定監管權的政府機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機構內部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力量對基金市場、基金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監督或管理。

 二、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監管活動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標、體制、內容和方式等。

基金監管目標是基金監管活動的出發點和價值歸宿

(1) 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亊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人利益)

(2) 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

(3) 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1)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2)適度監管原則(3)高效監管原則;(4)依法監管原則;(5)審慎監管原則;(6)公開、公平、公正監管原則

 四、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職責

①制定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行使審批、核准或者註冊權;

②辦理基金備案;

③對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仕機構從亊基金活勱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並公告;

④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

⑤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⑥指導和監督基金業協會的活動;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措施

1.檢查(集中監管、日常、年度現場、非現場檢查);2.調查取證

3.限制交易(引起巨大波動的行為);4.行政處罰

  六、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業協會的職責

①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②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③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④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貨管理和業務培訓⑤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⑥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⑦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⑧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者:證券交易所(目前尚未包含股轉系統)

(一)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集中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法人;2、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重身份

3、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權;4、交易所信息監管

(二)對基金仹額上市交易的監管(不包括開基)

(三)對基金投資行為的監管

八、對管理人的監管

(一)管理人的市場準入監管

1.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而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經證監會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擔任。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賬幣資本。

3.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 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25%,2億,3000萬,10年)

4.基金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亊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變更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按流程記憶)

①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②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③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⑤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⑥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⑦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質、贖回價格;⑧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⑨按照規定召集持有人大會;⑩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6.證監會對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他報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報告。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九、對託管人的監管

1.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仸。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的,由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的,由證監會核准。

2.證監會對託管人的監管的責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②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與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託管人整改後,應當向上述金融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