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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法人

導語: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

  2、特徵---以有限責任為核心---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

(1)法人是團體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説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財產)

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於其出資人,也獨立於其僱員;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脱鈎”,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責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為的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作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後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獨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僱員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屬於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

  二、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規範。

如果法人沒有據之成立的法律規範,除以政府特許成立外,不得設立。

(2)符合設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準則主義,亦稱登記主義,是法律規定法人成立的各項條件,設立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後即予登記成立的制度。

B、核准主義,亦稱行政許可主義,是指法人必須依法律的規定並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設立原則。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1)擁有獨立財產,是法人蔘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故法人成立必須有財產或經費。

(2)這裏的財產,是對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是對非企業法人的要求,經費一般以貨幣形態表現,在本質上仍屬於財產。

(3)至於法人成立時,以多少數額的財產或經費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規定。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1)名稱。

A、名稱是表示法人特徵的文字符號。

B、法人的名稱是法人蔘與民事活動的表徵,猶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

C、法人名稱的命名,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機關法人起名稱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企業法人的名稱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

D、企業法人的名稱要素中有字號的,經登記後可享有字號(又稱商號)權,例如杭州市樓外樓飲食有限公司中的“樓外樓”,就屬於該企業的字號。

E、字號與企業名稱並不是一回事,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事項,是法人設立人的義務,字號屬於字號權的客體,受工業產權法保護。

(2)組織機構。

A、法人要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就必須有行為的實施者,這一實施者就是法人的機關,屬於“人造器官”。

B、法人機構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擔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體組成,例如董事會。

(3)場所。民法通則第39條

A、場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間位置,包括法人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動場所所在地。

B、由於法人的活動設施屬財產的範圍,故這裏的場所專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就是對於民事義務的清償責任。

(2)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還要負擔義務。

(3)所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財產清償所負債務,而不是以設立人或其成員的財產去承擔這份責任。

(4)成立一個團體要不要讓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由設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一個公司設立下屬企業時,要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就可以設立子公司,反之則可設立分公司。

  三、法人的分類

  1、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A、公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 “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

B、私法人。

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A、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

B、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C、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於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於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於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並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相脱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並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於“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於“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並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

△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於“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並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2、《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2)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並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3)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衞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法人。

△在我國,有的事業單位法人屬於公法人,如證監會、銀監會。大多數事業單位屬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學、同仁醫院、中央電視台。事業單位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命令組建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願組建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

  A、概念

社會團體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建,經批准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工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

B、特點

a、社團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間法人,但不包括營利法人。

b、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團法人的範圍遠比財團法人的範圍廣泛。在我國,社團法人中僅基金會法人屬於財團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命令組建的事業單位,無需登記,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願組建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四、法人資格的取得

1、機關法人。機關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無須登記。

2、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1)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2)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批准成立後,尚須辦理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

  3、企業法人。

經批准成立後,尚須辦理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

  4、公司法人。

(1)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特許經營的營利法人,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並辦理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